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33號
CYDV,112,補,43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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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李武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4,3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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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