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8號
CYDM,112,易,5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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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憬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0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憬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憬新與邱○○為對門之鄰居,雙方因故生嫌隙,李憬新因此 心生不滿,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 編號1至5、7至11所示日期、時間,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時間,均在○○縣○○鄉○○村○○0 00號住處前,對著邱○○位於○○縣○○鄉○○村○○000號居處,公 然對邱○○為如附表所示之恫嚇或侮辱之言論,使邱○○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毀損邱○○之名譽。
二、案經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援引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被 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而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經 查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犯行,辯稱 :我有無講過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言論,現在已經沒有印象, 當時旁邊沒有人,我都在自言自語。我與告訴人曾於111年8 月12日於鈞院簡易庭達成調解,告訴人同意對鈞院111年度 易字第171號被告之刑事責任不追究,我與告訴人又於111年 9月5日在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告訴人同意對 鈞院111年度訴字第438號被告之刑事責任不追究,當時告訴



人已經講好從調解以後就不追究111年8月22日前之行為,因 告訴人故意叫他四弟到場干擾,以致承辦人員漏打字,本案 發生於000年0月0日至111年6月3日,均在前開2次達成調解 之期間內,我認為本案已涵括在和解範圍內。且我有憂鬱症 、恐慌症、失眠症等疾患,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 所規定之情形等語(本院卷第33-35、79、279頁)。辯護人 則為其辯護稱:被告主張行為時都是在自言自語,又本案行 為皆在前開2次調解期間內,故被告認為應在範圍內,再由 被告前案及本案可看出被告是短期密集與告訴人發生衝突, 而被告身心狀況不佳,並持續就診,請審酌本件是否有刑法 第19條第1、2項之適用等語(本院卷第79、277頁)。經查 :
 ㈠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時間,在○○縣○○鄉○○村○○000 號住處前,對著告訴人邱○○位於○○縣○○鄉○○村○○000號居處 ,對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 、偵查中證述明確(警卷第8-14、47-48頁),並有監視器 錄影檔案光碟1片(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及譯文、勘驗筆錄 在卷可稽(警卷19-29頁、偵卷第49-63頁),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㈡依上開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勘驗結果所示,被告所稱之言語 主詞均是用「你」、「邱○○」,且內容均係針對被告與告訴 人間訴訟糾紛或和解條件所為言論,則該等言語應係針對告 訴人所言,被告所辯其僅是自言自語云云,殊無可採,故被 告上開言語係對告訴人所言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本案應為前開2次調解範圍所涵括,並提出本院11 1年度嘉簡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嘉義縣○○鄉○○○○○000○○○○ ○000號調解筆錄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43-45頁)。按調解經 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第1項規定,旨在貫徹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用以妨止 調解之結果與判決結果發生岐異。而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 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 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88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由此可知,本件告訴人所提公然侮辱告訴 是否合法,端視告訴人所提本件公然侮辱之告訴,與前述11 1年9月5日在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之事件,是 否為同一事件而定。依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委員會調解筆 錄所載「聲請人(即被告)於000年0月間,陸續在對造人( 即告訴人)住家(即民雄鄉福樂村埤角165號)門前,公然 向對造人辱罵及恐嚇,致對造人心生恐懼,現地檢署已起訴



,爰聲請調解…三、…對造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438號之刑事責任亦不願追究」,顯示被告與告訴人於1 11年9月5日成立調解的事件,係針對被告於000年0月間所為 公然侮辱、恐嚇行為,且被告因上開行為遭起訴並由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438號案件審理,顯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是 本件告訴人所提公然侮辱告訴自屬合法。又依被告所提本院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84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係記載「 聲請人(即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 71號刑事判決,被告之犯罪行為同意不予追究」,亦顯與本 案公然侮辱告訴要件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㈣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 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生 畏佈心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也者,亦僅以通知加 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 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 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 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刑法上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 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 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 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 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 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恐嚇之範疇。 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 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 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 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裁判參照)。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 ,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 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 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之。而「侮辱」係以使 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 、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 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1 所示向告訴人表達將傷害其生命、身體之言論,客觀上已足 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而心生畏懼,可徵 被告係以將來可能具體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手法通知告



訴人等情甚明,顯足以使人感到畏怖,是為恐嚇無訛。而被 告在其住處前公然對告訴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 「惡霸」、「憨小」、「垃圾」、「幹你娘機掰」、「鴨霸 」、「憨忠」、「憨人」、「小人」等言語,依一般社會通 念,顯然含有輕慢侮辱對方之意,更非適切之評論,主觀上 顯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客觀上已足使告訴人在心理上感到 難堪、不快,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 評價,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尊嚴甚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案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附 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 空密切接近之情形下,以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之法益,然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 。
㈢按行為人之犯罪歷程,雖非可在自然意義上評價為一行為, 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 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 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 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犯行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犯罪之地點相同,被告之犯行 顯難切割評價,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恐嚇危 害安全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經本院囑託嘉義基督教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結果略為:「 十一、結論:…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五版精神科診斷與統計 手冊(DSM-5),李員之精神科診斷⒈持續性憂鬱症(Dysthy mic disorder)⒉特定場所畏懼症(Aographobia)。李員於 案發當時,主要出現情緒憂鬱之症狀,而未有可能影響判斷 力或現實感之精神病症狀(Psychotic symptoms),且李員 於鑑定會談時可理解其行為之本質,對會談中可表現其對於



法律相關之概念如刑度、調解、恐懼行為之定義等等皆可有 一般程度之理解。李員於案發期間,生活皆可自理,於案發 以外其他生活場合並未有明顯行為異常之表現,顯示其並未 有廣泛性控制自身行為能力之缺損。綜合以上,判斷李員於 案發之辨識其行為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達顯 著降低或缺乏。」等情,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12年7月24日函 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7-237頁) 。本院審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係參考被告先前就醫紀錄、 卷內相關證據,並衡酌被告本人於本次鑑定時之精神狀態、 行為觀察、會談及測驗等,本於醫學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 綜合被告之生理、心理狀態所為判斷,上開鑑定所為之診斷 標準、診斷結果,自屬可參。從而,依上揭鑑定結果與卷內 事證,難認被告行為當時有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之不能、欠 缺或顯著降低之生理及心理狀況存在,亦即,被告行為時並 無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定之責任能力欠缺情形。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與告訴人間 之紛爭,率爾出言辱罵及恐嚇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致令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危害而心生畏懼 ,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之 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及其罹患持續性憂鬱症、特定場所畏懼症 等疾患,暨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 成年子女,現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7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公然侮辱或恐嚇言論 1 111年4月7日 18時12分許 惡霸耶!真的惡霸… 18時13分許 叫你兒子出來替你擋子彈,你不怕你兒子被我怎樣啊? 2 111年4月12日 20時28分許 垃圾忠!其他人沒事,邱○○就有事… 20時29分許 仗勢你人多啊!我一個人就可以對付你一家人,憨小耶你!(以下劃底線之文字為台語音譯) 20時30分許 鴨霸!吃人夠夠耶!…邱○○你什麼腳小 20時31分許 真是垃圾!比垃圾還垃圾!你是畜生,比狗還不如! 20時32分許 憨小耶你!你兒子有辦法保護你24小時?叫你兒子來有用嗎? 20時34分許 有本事去叫警察來啊!嗆這句啊!敢嗎?到時候你就知道我會做出什麼事來,驚天動地的事,讓你邱○○料想不到… 20時42分許 吃人夠夠耶!自己犯錯還叫兒子來,叫兒子來輸贏喔!…恁爸就當流氓給你看,信不信?什麼都不怕啊!憨小耶你! 20時44分許 做顆炸彈把它丟下去,讓你整個房子都燒掉,一顆炸彈炸你整房燒光光,你信不信?讓你找不到屍體都,燒到全部臭灰搭。 20時46分許 我若發瘋也不會放過你邱○○,老實告訴你,聽懂嗎?發瘋也會把你拖下去,誰敢替你講話,誰敢替你擋子彈、誰敢替你擋子彈…小人! 20時47分許 當作法律沒辦法治你,沒辦法治你我就動用私刑啊!你知道嗎?恁爸我沒刀、沒有棍子啊?你跑得掉 嗎?住我家對面而已…我出手的機會很多耶! 20時48分許 恁爸一口氣無處發洩…我連命都不要…我有很大的勇氣跟你對嗆,憨小耶你,你自己想就知道。 22時45分許 垃圾忠啊!我絕對要鬧你到雞犬不寧,你試看看…若判對我不利,我絕對讓你好看,試看看,什麼事我不敢做!憨小! 22時46分許 你就試看看,要你的命就會喔!你信不信?等我失去理智時,我就拿你出來陪葬。 22時47分許 恁爸在等,等法院判決,判決出來如對我不利,恁爸絕對跟你…(不清) 3 111年4月13日 20時53分許 對面的,好膽出來!真的讓恁爸起抓狂,有辦法去派出所告我啊!若不敢就照我的話去做…你是一個大垃圾,你知道嗎?…垃圾忠…垃圾…本來你就是畜生。 20時56分許 判決結果如果出來,你就知道,我連命都不要了,不信你試看看!判決結果若對我不利,你就知道我會怎對待你,什麼事我都做得出來! 4 111年5月12日 21時48分許 法院沒辦法定你的罪,我就沒辦法定你的罪啊!憨小耶你!到時我也會不甘願,不甘願會做出什麼事來! 21時49分許 你不知道我有病!憨人!正常人不會這樣…恁爸如果發作起來,你也沒辦法保護你自己,叫警察來也沒辦法保護你。 21時51分許 要買汽油還不簡單,加油站買就有汽油,在半夜正好睏時,恁爸把它倒下去,你要跑去哪裡?等你發現時已是整個都是煙了,還能跑啊!連前面後面都給潑你汽油,你有辦法跑啊?講明白點,心理變態沒關係,心理變態啊!你會怕啊? 5 111年5月20日 7時45分許 幹你娘機掰 7時47分許 幹你娘機掰!不然這樣,你出去騎機車,恁爸開車撞你,撞到你去醫院急診住院,這樣我就賠你50萬。 8時1分許 50萬你若拿的到,你也會沒命花啊! 6 111年5月21日 6時35分許 我還要賠你50萬,你騎車出去,我跟在你後面撞你,撞斷腳,再賠50萬,無行情,懶叫萬啊! 7 111年5月22日 20時12分許 殺人放火…拿棍子打斷你的腳,幹你娘機掰! 20時13分許 要賠你50萬,付出你雙腳啦!幹你祖媽,罵你怎樣!犯法啊! 20時22分許 恁爸如有案底,恁爸就當流氓給你看,幹你娘機掰…垃圾…邱○○。 20時23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祖媽…邱劉瑞勤算什麼東西! 20時24分許 到時候你可能拿命出來賠恁爸,我打算跟你配,沒什麼做不出來,恁爸現在不再怕啊! 20時37分許 50萬啊!拿你雙腳來換50萬,敢嗎?雙腳讓我砍斷賠50萬啊!不然打你打到住院,這樣50萬,敢嗎! 8 111年5月23日 19時53分許 幹你娘機掰!告幾次! 19時54分許 垃圾人!憨小耶你! 19時55分許 ①不肯和解,我就來起火,你再試看看,我被當瘋子沒關係,這樣你聽懂嗎? ②我如果喝酒發瘋,你早就沒命了,還能活到現在啊! ③恁爸如果喝酒亂性,看你還能有活命的機會啊!幹你娘機掰! 19時57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鴨霸…恁爸就做壞人給你看,變流氓,變瘋子沒關係,幹你娘機掰,夫妻倆出去給火車輾死 ! 9 111年5月25日 6時31分許 垃圾人…這樣子要50萬阿,你的腳讓我剁掉就有50萬,看有沒有鴨霸?…整條巷子笑你邱○○鴨霸! 6時33分許 ①50萬!你看我會50萬給你啊!讓你一隻腳來換50萬,沒行情!我拿棍子打你到住院就50萬,垃圾人!吃銅吃鐵! ②50萬我會給你!燒金紙給你,邱○○,恁爸燒50萬金紙給你,幹你娘機掰!吃人夠夠! 6時35分許 出來外面…碰!住院,這樣50萬就是你的,幹你娘機掰! 10 111年6月2日 11時54分許 幹你娘機掰邱○○…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 11時55分許 ①憨忠,我有醫生診斷證明,這樣你就知道了。 ②憨人,我若沒去請診斷證明這招,我真的就會被判刑,不是我罵你就會被判刑。 11時57分許 ①幹你娘機掰,你被瘋子罵剛剛好! ②瘋子不會被判死刑,你全家被我殺死也不會被判死刑。 11時58分許 恁爸殺你也不會判死刑,頂多判無期徒刑,我一個人配你全家…全部解決丟掉,一家三代我全部把你處理掉。 11 111年6月3日 20時54分許 我已經變態,我如果被抓去關,我也要你來陪葬,恁爸如死了 也要你邱○○來陪葬,聽到沒? 20時56分許 自從我命撿回來,我就決定要報仇,誰都沒辦法改變我主意。 20時57分許 你這種人嘴巴念經,手摸奶,小人精光…放心啊!我如死,也要拖你來陪葬,我決心要報仇,你也不要想你走法院你就沒事,你絕對也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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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