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69號
TNEV,112,南簡補,36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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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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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