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913號
TPEV,112,北補,191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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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
誠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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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