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12年度,53號
TPEV,112,北保險簡,53,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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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依第一金人壽安新100終身保險保險條款第49條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要保人鄭芯耘之住所地於新北 市中和區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要保書及保險條款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51、68頁),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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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