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656號
TCEV,112,中簡,3656,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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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56號
原 告 柯明宗
被 告 黃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 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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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