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824號
TCEV,111,中簡,3824,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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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
原 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陳有斌

陳有銘


陳瑪莉

陳有財


陳思羽

陳美玲

廖継崧
廖愛子

廖烏毛

廖麗萍

廖元廣

簡建成

簡曉

簡智維

簡曉芸


簡英美

簡建東

簡建洲

簡淑如


簡建煌

簡逸文

簡建銘

羅美蘭

羅孰惠

羅韋

法定代理人 邱芷妍

被 告 羅凱元


羅媛


羅炳


羅淑美

羅錦銓

羅惠恩

羅錦淮

羅憶昕

羅惠卿

羅素

羅榮

羅素鳳

羅榮吉

張羅阿

羅清水

羅秀姿

張羅雅菊

林鄭綉蘭

陳建彬

鄭憲明

吳韋良

吳韋賢


林明德

陳重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聲明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載不符,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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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