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原 告 陳重吉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陳有斌 陳有銘 陳瑪莉 陳有財 陳思羽 陳美玲 廖継崧 廖愛子 廖烏毛 廖麗萍 廖元廣 簡建成 簡曉娟 簡智維 簡曉芸 簡英美 簡建東 簡建洲 簡淑如 簡建煌 簡逸文 簡建銘 羅美蘭 羅孰惠 羅韋靖 法定代理人 邱芷妍 被 告 羅凱元 羅媛元 羅炳訓 羅淑美 羅錦銓 羅惠恩 羅錦淮 羅憶昕 羅惠卿 羅素而 羅榮偉 羅素鳳 羅榮吉 張羅阿葉 羅清水 鄭羅秀姿 張羅雅菊 林鄭綉蘭 陳建彬 鄭憲明 吳韋良 吳韋賢 林明德 陳重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訴之聲明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載不符,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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