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88號
原 告 胡富翔
胡嘉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能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全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