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106號
PCEV,112,板小,3106,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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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1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黃美娟
被 告 蔡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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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