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710號
STEV,112,店補,710,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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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名水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仲成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7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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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