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2年度,405號
PDEV,112,斗補,405,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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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趙明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188元(計
算式: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0,099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12平方公尺=361,188元),應徵裁判費3,9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3,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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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