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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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
幣36萬7,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
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萬7,80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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