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交上更一字,112年度,4號
TCHM,112,重交上更一,4,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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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交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健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温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世豪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601號、105年度調偵字第
251號、第25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部分撤銷。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分別擔任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瑞公司) 觀音廠之引擎室燃油管組裝人員、品管人員及艤裝人員,張 耀同為貨運司機,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於民國104年2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0號國瑞 公司觀音廠進行車身號碼(即車輛底盤號碼)ZGE21~000000 0號之WISH汽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 系爭小客車)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間之組裝、機能檢查及艤 裝檢查時,邱健華原應注意組裝過程將燃油管連接至引擎側 管時,必須使之緊密結合,並確實嵌入固定扣,黃温捷原應 注意機能檢查時,應以目視、手拉之方式確認燃油管快速接 頭結合處(即前揭燃油管、引擎側管結合、固定扣嵌合處) 需密合嵌入定位,彭世豪原應注意艤裝檢查時,應以目視、 手拉之方式確認燃油管快速接頭已確實嵌入定位,而依當時 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邱健華竟疏未注意,未確實將燃 油管及引擎側管緊密結合並嵌入固定扣,黃温捷彭世豪則 均疏未注意確實確認燃油管快速接頭結合處需密合嵌入定位 ,致系爭小客車之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未安裝、檢查妥善。系



爭小客車於104年2月11日由不知情之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運公司)取得,並提供予其顧客租用駕駛。嗣於10 4年5月22日10時33分許,劉○○駕駛由楊○○向和運公司士林站 租借之系爭車輛,搭載楊芷嫿、楊芷葳張寀箏李新益李張秋玉出遊,行至苗栗縣○○鄉○道0號公路南向137公里400 公尺處中線車道,該車即因固定扣脫落,使燃油管與引擎側 管結合處鬆脫,致該車喪失動力。劉○○本應注意駕駛車輛遇 機件故障,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車輛無法滑離 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 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而疏未注意,適張耀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 ,沿同向道路自外側車道切換至中線車道,行駛於上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本應注意變換車道後,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自後方追撞系 爭小客車,致楊芷嫿受有外傷性頭胸腹部鈍性傷,經送醫急 救後仍因多重器官損傷不治死亡;楊芷葳受有創傷性胸椎第 2-3節骨折性脫位併脊髓損傷及雙下肢全癱、左側股骨轉子 骨折、胸部挫傷併創傷性血氣胸、腹部挫傷併內出血骨盆器 官之損傷、急性呼吸衰竭、左手肘左大腿、上唇、右臀擦傷 、左肩、左大腿瘀傷等重傷害;張寀箏受有左胸壁挫傷、右 臉部開放性傷口(裂傷1公分)、顏面挫傷瘀血(右臉頰、 左鼻翼、下唇擦傷)、右手肘擦傷等傷害;李新益受有前額 擦挫傷、右小腿挫傷等傷害;李張秋玉受有額葉顱內出血、 右側一根肋骨閉鎖性骨折、前額裂傷2*0.2公分、胸壁挫傷 、肩部挫傷等傷害、劉○○受有頭部外傷、左肘及左膝擦傷等 傷害。因而認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均係犯刑法第27 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同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 失致重傷罪嫌、同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 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 ),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 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無非以同案被告劉○○張耀同之供述、告訴人楊 芷葳、張寀箏李新益李張秋玉楊○○、證人張○○、李○○陳○○蘇○○陳○○陳○○洪○○呂○○藍○○林○○、張 ○○、張○○、高○○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草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研判表、現場暨蒐證照片(共12張)、車牌號碼003- H8號營業大貨車之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共9張)及檔案、 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9月1日職務報告、交通 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5年9月21日竹苗鑑 字第1050003465號函附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交通 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105年10月25日室覆字 第1050127627號函、國瑞公司105年2月23日國保字第105007 號函附人員資料表、105年6月8日國保字第105031號函附人 員資料表、國瑞汽車現場系各項職務主要業務職掌、國瑞公 司提供之組裝人員之班表及排休表、系爭小客車之車輛檢查 表(含組立連番及車輛各部位號碼、機能檢查表、引擎室檢 查表等各項檢查表)、燃油管軟管結合集油配管要素作業票 、引擎室組裝圖示、使用零件表及固定扣照片、艤裝檢查工 程使用之檢查手順書及燃油管快速接頭組裝檢查要素作業票 、機能檢查工程使用之檢查手順書及燃油快速接頭檢查要素 作業票、鑑定人提供之引擎室畫記實例、檢察官106年2月14 日勘驗筆錄及勘驗錄影光碟、檢察官105年4月6日履勘現場 筆錄及採證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 路警察大隊105年4月7日國道警二刑字第1052900677號函附



採證照片共38張、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104年9月7 日台區汽工(清)字第104143號函附RAU-3815鑑定報告書及 所附照片、同公會104年12月15日台區汽工(清)字第10420 9號函附RAU-3815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及2次勘車報告、光 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臺北 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 斷證明書、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為論 據。
五、訊據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均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等犯行。被告邱健華辯稱:我可以確定我有將燃油管連 接至引擎側管,嵌入時有一個卡的聲音,我會用手拉看看確 認是否有鬆脫,我會點漆在固定扣上等語;被告黃温捷辯稱 :我的工作會打開檢查管路有無接合,會用手拉,聞看看有 無汽油味,我工作經驗都沒有碰到燃油管跟引擎側管組裝沒 有密合的情形等語:被告彭世豪辯稱:我否認犯罪,我是目 視檢查跟手也要拉看看檢查等語。辯護人為被告邱健華、黃 温捷及彭世豪辯護稱:①本件最大爭點是系爭自小客車汽車 已行駛9941公里,事發當天高速行駛超過一百多公里後,為 何會突然失去動力,從汽車燃油管、引擎側管的零組件接合 實驗知道,如果沒有接合到搭聲出現,啟動時會因為引擎燃 油的壓力噴出而無法啟動,故被告3人確實已完成燃油管線 接合及檢查工作;②依照證人高○○及證人周○○均證述,進行 保養時可由目視看到固定扣狀態;而曾進行保養之證人張○○ 清楚證稱2次保養都有看到固定扣是完全扣緊在管線上面; 且如燃油管、引擎側管及固定扣未確實安裝,於汽車組裝後 發動駛至檢查部門進行加速檢查,即復核燃油管等是否安裝 無誤,經機能檢查後,更需再駛至艤裝檢查部門,確認燃油 管安裝定位,如未裝妥,均可輕易遭發現,也會因發動行駛 時脫落而被發現。故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無論是燃 油管或固定扣的接合,均已完成工作。③證人即駕駛劉○○證 述系爭汽車失去動力前,並未立即熄火,而是滑行30至60秒 以上;完全停止後,再由駕駛手動關閉引擎可知,本案汽車 失去動力與燃油管及引擎側管脫離無關;④鑑定人高○○證述 啟動後會出現P1604的故障碼,因此認為是燃油管脫落而肇 事,但從被證4號的故障碼相關資料可知,這個故障碼是說 當汽車去轉動起動指令,但是汽車沒有辦法起動時才會出現 ,如果是汽車行駛到一半,發生管線脫落時,應該是先產生 引擎輸入不穩,是P1603的情形,最後才導致引擎整個因為



沒有燃油,而無法轉之後是P1605,本案並沒有這樣情形。 又高○○於112年5月11日明確證稱其勘驗時並未發現管線結合 處周遭有漏油或遭污染現象,系爭汽車行駛9000公里以上之 過程中,亦未曾出現相關故障碼或燈號,且如屬安裝瑕疵, 於出廠二、三週內管線即會脫落,鑑定時扣案之固定扣上之 撬痕,是鑑定前即已存在。⑤扣案之固定扣,經鑑定人黃道 易鑑定係遭不具車輛專長之不明人士以破壞性方式強行撬開 數次,是該固定扣脫落自非被告3人之行為所致等語,綜上 ,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均難認有何過失責任;⑥檢 察官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系爭小客車之燃油管、引擎側管 脫落及固定扣掉落係因被告邱健華黃温捷彭世豪就系爭 小客車之組裝、檢查過失所致。
六、過失結果犯之成立,除法律規定之法益危害結果發生外,尚 須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始足當之,此即刑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之應注意而不注意。此類犯罪之規範重點在於藉由 過失犯之處罰,要求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善盡客觀注意義 務,以避免法益危害結果發生。而客觀注意義務之內容可能 來自於法規、命令或一般經驗法則,亦可能來自於特定專業 領域所形成避免危害結果出現之標準作業準則。倘若不能證 明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便發生危害結果,仍難率以 過失犯罪責相繩。經查:
 ㈠系爭小客車自104年2月7日被告3人組裝出廠,和運公司自104 年2月11日取得,並開始出租迄至104年5月22日08時40分出 租予證人楊○○時,累積的行駛里程數已達9,441公里,此有 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和運公 司出租單影本21張在卷可稽(見相893號卷第123、124頁、偵 4410號卷第79至99頁)。鑑定人黃道易於本院前審證述:如 果一台車的行駛里程數達9,441公里,這台車的燃油管與引 擎側管在出廠的時候,不可能沒有接合的;燃油管與引擎側 管沒有接合到扣緊的情形,第一個可能會先有滲漏,如果油 壓再高一點點,它可能整個就會脫離,整個很大的壓力彈射 掉,因車輛運轉發動一定要具備空氣、燃油、點火與壓縮壓 力,缺一即無法發動引擎,引擎就無法運作等語(見本院前 審卷二第493、494頁);證人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 國瑞公司擔任品質管理業務,之後在3年前轉品質保證業務 ,燃油管及引擎側管兩個油管要完整接合才能放進去固定扣 ,然後固定扣才能蓋上,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妥,啟動 時整個油管就爆開來,爆開後整個油會噴出來,油沒辦法正 常供給引擎,引擎沒辦法正常啟動,沒辦法往前進等語(見 原審卷第199頁、200頁背面、201頁背面、202頁)。鑑定人



兼證人高○○112年5月11日於本院證稱知道這一部車已經開了 9941公里,跑了這麼多公里,不太可能在出廠的時候燃油管 跟引擎側管沒有接好產生脫落,如果是原廠出來沒裝好的話 ,會有很多現象出來,第一個,我們剛剛講的,引擎室附近 或是蛇管附近會有被汽油污染的現象,不管是油漬或白化, 因為汽油弄到塑膠上面會有白化的現象,還有它那個是靠在 下面,還有一堆像我們的傳動軸上面,還有橫樑上面,因為 剛好是在它的上面,那個附近應該還是會有污染,104年8月 25日、11月26日二次鑑定時很確定都沒有在引擎室看到相關 漏油的現象(見本院更一卷第238頁)。此情亦與原審勘驗國 瑞公司實驗影片結果吻合,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 第88至93、155、158頁)。又依檢察官勘驗國瑞公司系爭小 客車生產線之組裝、檢查流程,係先由組裝人員將燃油管與 引擎側管結合,聽到嵌合音,加裝固定扣,並確認組裝完成 ,該車輛沿生產線履帶運送組裝完成後加油、啟動駕駛至艤 裝檢查處,確認前述接合部位是否定位密合,待車輛沿履帶 運送(艤裝)檢查完成,駕駛至機能檢查區,先啟動車輛依 電腦設定曲線加速、煞車後熄火,由機能檢查人員目視引擎 室管路連結是否嵌合、鼻聞是否有汽油味(系爭小客車生產 時之組裝檢查程序依序為組裝、機能檢查、艤裝檢查),有 檢察官勘驗筆錄可按(見偵5601卷第24至26頁)。且依卷附 之檢查作業流程資料,機能檢查關於「燃油快速接頭檢查」 之檢查規格為「洩漏不可」,而艤裝檢查關於「燃油管組裝 檢查」之檢查規格則要求「組付位置定位」,關於「燃油管 快速接頭E/G側」及「燃油管快速接頭BODY側」之檢查作業 重點則為「嵌入定位檢查」,亦有前述機能與艤裝檢查之檢 查手順書可查(見偵4410卷第64至67頁)。故自該車輛組裝 、檢查及出廠後使用歷程等客觀情形及鑑定人、證人上開證 述之情節以觀,被告邱健華完成系爭小客車燃油管與引擎側 管組裝後,再經被告黃温捷彭世豪分別依循上開標準作業 流程,按電腦設定曲線加速及煞車後熄火等程序測試,並依 表定之檢查規格或查驗重點完成機能檢查與艤裝檢查,甚且 出廠後迄案發前之累積行駛里程數已逾9,441公里,期間經 過2次保養維護,均未曾發現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合扣 緊,引擎內有產生油漬滲漏、污染或油管爆開情形,已難認 本件行車事故危害結果發生,係因被告3人組裝、檢視時, 有違反組裝之客觀注意義務,未注意使燃油管與引擎側管確 實密合扣緊,而肇致本件行車事故。
 ㈡104年5月22日本件行車事故發生前,系爭小客車曾於104年4 月20日及5月11日入廠維修、檢查,且經檢修人員張○○、張○



○目視認燃油管及集油配管(卡榫)連結無異狀,此經張○○ 、張○○證述在卷(見偵5601卷第111至112頁、偵4576卷第126 至129頁)。證人周○○雖於原審證述固定扣未扣緊時產生之間 隙約4至5mm,若扣緊則完全看不到間隙(見原審卷第213頁 背面至214頁)。然經法官質以依引擎室配置情形,檢修人 員能否一望即確知有無縫隙?證人周○○亦證述:目視即可看 到,不用刻意看(見原審卷第214頁),且明白指稱:目視 檢查即可見到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有無緊密結合且嵌入固定扣 ,引擎室內該位置看得到該白色蓋子(指固定扣)有沒有蓋緊 的狀態(見原審卷第213頁背面)。稽之案內資料,證人張○ ○於檢察官訊問時,業針對案發前檢修系爭小客車之情形證 述:4月20日以目視方式檢查管路有無漏油、漏漬,車輛頂 起後,油管在下面,有檢查油箱及引擎室中間的管路是否正 常,當時該卡榫正常,其站立車前,打開引擎蓋,以手電筒 照射查看;5月11日保養時,亦有檢查該油管卡榫,...將車 輛頂起,檢查有無漏油,處理好後,再發動引擎看是否正常 ,其會在發動引擎後再做目視檢測,查看有無異狀,該次檢 查也有確認卡榫在正常位置上,檢查過程雖未拆解該部位, 但因該處後方有蓋子,若位置不正確,蓋子會彈開,且若有 問題,會有汽油味;前述2次檢查均未查出問題各情(見偵4 410卷第108頁背面至109頁背面)。並經鑑定人黃道易於原 審確認上開檢修流程後陳稱:依張○○按標準作業流程檢查完 畢之說詞,可以相信有做(指系爭小客車之燃油管與引擎側 管在出廠時有做正確的接合)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494 至495頁)。核與鑑定人兼證人高○○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 若固定扣沒有扣好,目視就可以看出來等判斷意見(見偵56 10卷第30頁)相吻合。又鑑定人兼證人高○○、鑑定人黃道易 均曾證稱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合到扣緊,會先有滲漏情 形,若油壓再高一點,整個會彈射掉,系爭小客車引擎室並 未發現有油漬滲漏情形(見本院前審卷二第493頁)。再者 ,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沒有接合到扣緊,是沒有辦法裝進固定 扣內,亦據證人周○○及鑑定人兼證人高○○分別於原審及本院 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200頁背面、本院更一卷第235至236 頁)。且鑑定人黃道易於本院前審時亦證稱:國瑞公司就引 擎側管跟燃油管接合後出現「搭」聲接合,使用萬用的拉力 測試機進行拔脫力測試,該報告顯示拔脫拉力需要70.9到68 .9公斤以上拔脫力,才能將2個管線拔離,這個測試數據是 可以相信接受的。所以,一般行車過程中,車子所產生的震 動或燃油壓力,應該不可能將結合的引擎側管跟燃油管衝開 或鬆脫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495頁)。鑑定人兼證人高○



○於本院亦證稱:其維護過的車輛,大部分都沒有固定扣, 只有燃油管與引擎側管卡榫卡住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235 頁)。是故證人張○○、張○○於系爭小客車維護保養時,既有 看到引擎側管跟燃油管裝於固定扣內,表示引擎側管跟燃油 管有緊密結合,縱使沒有固定扣,引擎側管跟燃油管緊密結 合情況下,一般行車過程產生的震動或燃油壓力,也不可能 將緊密結合之引擎側管跟燃油管衝開或鬆脫,自難以證人周 ○○於原審所稱固定扣若未扣上,其間隙僅約4至5mm之說詞, 而認證人張○○、張○○無法僅憑目視確認固定扣間如此微小之 間隙,即認為被告3人於組裝、檢查時關於安全扣未確實密 合扣緊,有違反前述客觀注意義務之疏失,而為不利被告3 人之認定。
 ㈢又鑑定人兼證人高○○112年5月11日於本院證稱:(問:你剛才 講說在鑑定的時候,8月25日你去現場鑑定的時候,因為後 來發現燃油管跟引擎側管是脫落的,然後你們有把它接上去 ?答:是第二次去,就在11月26日那一次找到東西才做。問 :你是說11月26日這一次找到固定扣的時候,才做燃油管跟 引擎側管的連接?答:對。問:8月25日你們做鑑定的時候 ,並沒有做燃油管跟引擎側管的連接,然後啟動電門?答: 沒有。問:你們是在第二次勘驗鑑定的時候,就是104年11 月26日這一次,你們才做燃油管跟引擎側管的連接工作,然 後再把固定扣扣上去?答:對。問:你看你手上那一個扣案 的,就是本案的固定扣,在扳開的這個地方前面有使用工具 去敲的痕跡,你有看到嗎?答:有看到。問:這個是當時造 成的嗎?答:理論上那一天看是不會,因為他直接插到這二 個洞裡面,就這樣一壓就開了。問:所以那個不是當天你們 勘驗所造成的痕跡?答:不是,很確定不是。問:(提示 1 04年度偵字第4410號卷第36頁照片供鑑定人兼鑑定證人高○○ 閱覽)這一張照片是那個固定扣你們去裝之前拍的?還是裝 了之後,拆下來?答:裝之前,撿到的時候。問:你確定? 答:確定。問:如果是這樣,顯然不是當時你們拆的時候所 造成的?你那邊有照片嗎?答:有,我這裡有電子檔,如果 裝回去,上面這些我們那時候有討論,就是要出門的時候, 這些什麼灰塵,包括蜘蛛類似絲那個,不會在上面了,請庭 上看一下電子版(庭提相關照片)。審判長提示鑑定人兼鑑 定證人高○○庭提之相關照片供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閱覽 。答:這裡一開始因為它是夾在下面,所以剛拿出來的時候 ,這個灰塵這些東西都在,我們如果用過以後,這個根本不 會在,這個都還在,所以這是第一次拿到的時候馬上照(當 庭以雷射筆說明)。問:所以你們勘驗的時候,還沒有裝上



去,它就有這些痕跡?答:對,我們就先舉證了,就去找到 ,我們先照相完以後,都沒問題以後,大家都確認好,照相 都照好,才再去做組裝的動作,所以這裡灰塵都這麼多,一 些雜物都還在這裡(當庭以雷射筆說明)等語(見本院更一 卷第228至233頁)。鑑定人黃道易於本院前審時證稱:國瑞 公司就引擎側管跟燃油管接合後出現「搭」聲接合,使用萬 用的拉力測試機進行拔脫力測試,該報告顯示拔脫拉力需要 70.9到68.9公斤以上拔脫力,才能將2個管線拔離,這個測 試數據是可以相信接受的。所以,一般行車過程中,車子所 產生的震動或燃油壓力,應該不可能將結合的引擎側管跟燃 油管衝開或鬆脫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495頁)。是故本 案扣案之固定扣係鑑定人兼證人高○○於104年11月26日進行 第二次鑑定時所尋獲,而固定扣上遺留之痕跡,是尋獲時已 經存在,並非104年11月26日鑑定進行組合試驗後,再行拆 下該扣案固定扣時遺留之痕跡。嗣經本院將扣案之固定扣送 請鑑定人黃道易就固定扣上的痕跡進行鑑定,鑑定結果:本 固定夾呈現多處受損痕跡,鑑定過程中依其相對位置,並佐 以其結構特性和工具操作技巧,進行推估及模擬等程序,可 證本固定夾應遭受到數次(推估約為四次)之工具破壞情形 ,且可知悉此操作之人士應非為具有維修或工程背景之經驗 ,主因於本固定夾之箝合機構上,已設置有一處明顯之扣夾 (白色),如需進行拆卸此固定夾時,可使用平口(一字) 型起子,插入該扣夾處,再向外施一力量,即可完成拆卸之 動作,但本固定夾卻呈現有數次(推估約為四次)之工具破 壞情形,因此可證此舉應非為具車輛專長之人士所為之異常 行為,有明志科技大學112年7月18日明志智載字第11207061 66號函檢送之鑑定結果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一卷第259 至292頁)。綜合此情,足認本案扣案之固定扣上遺留之痕跡 ,係於鑑定人兼證人高○○104年11月26日進行第二次鑑定勘 驗前已存有之痕跡,且該痕跡係遭受非具有車輛專長之人士 以工具刻意進行破壞後拆下,被告3人分別擔任國瑞公司觀 音廠之引擎室燃油管組裝人員、品管人員及艤裝人員,具有 組裝車輛專長之人員,其等於工廠內僅負責組裝、檢視系爭 小客車,自不可能於組裝、檢視系爭小客車時對已組裝完成 燃油管、引擎側管及固定扣進行破壞性拆卸,參酌上開六之 ㈠㈡之證據資料,合理推斷應係某位非具有車輛專長之人士於 本件行車事故發生前使用工具刻意進行破壞,並進一步拆卸 燃油管與引擎側管,致使燃油管與引擎側管未緊密結合,於 本件行車事故行駛過程中產生鬆脫失去動力,而發生後續追 撞事故,自難以認定係因被告3人於組裝、檢視系爭小客車



有所疏失所致。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犯行所舉之證 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3人 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認被告3人罪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尚無法證明被告3人涉犯上開 犯行,即應對於被告3人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原審之 判斷容有違誤。被告3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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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