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49號
ULDV,112,訴,449,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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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 告 李邱瓊英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說明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9條第2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而 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 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 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 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 之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 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88-30、188 -31、188-7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三筆土地)應予分割。然 依原告之起訴狀、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112年6月7日申請 之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被繼承人黃萬福等人之繼 承系統表及…其他等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尚待補正之處, 茲以本件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原告逾 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2項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玫燕






附表:
一、原告對被告丁○○等人起訴,請求判決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惟 系爭三筆土地之共有人非全部相同,原告未對系爭三筆土地 之全體現共有人起訴(系爭三筆土地尚有共有人劉柄宏未列 為被告,系爭188-75地號土地尚有共有人劉嘉成未列為被告 ),則系爭三筆土地分割共有物之訴於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址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到院,並提出追加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原告將午○○(被告編號480)列為被告,然經核對原告提出112 年2月8日、112年6月7日所申請之系爭三筆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調字卷㈠第123-253頁、第㈣第19-153頁),共有 人均無「午○○」,請原告查明為何將「午○○」列為被告之原 因為何?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查明「午○○」若非系爭 三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一併具狀撤回?
三、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查明下 列事項,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更正訴之聲明或撤回相 關之被告:
  ㈠被繼承人許芳彰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芳彰所遺系爭三 筆土地應有部分各646793分之15045辦理繼承登記。惟查 ,前開部分,已由卯○○於110年12月3日辦畢繼承登記。  ㈡被繼承人何林玉蘭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何林玉蘭所遺系 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46793分之18518辦理繼承登記 。惟查,被繼承人何林玉蘭所遺系爭188-75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已由未○、癸○○、子○○、何哲宗、劉嘉成分別於1 10年3月30日辦畢繼承登記,上開四人之應有部分各為000 0000分之18518,嗣未○再將其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8518 分別贈與子○○、何哲宗各0000000分之9259,並於111年1 月27日辦畢贈與登記。故癸○○之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1 8518、劉嘉成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8518、何勝欽應有部 分0000000分之27777、何哲宗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7777 。
  ㈢被繼承人李明為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李明為所遺系爭188 -30、188-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0000000分之34729、0 000000分之10677辦理繼承登記。惟查,前開部分,已由 己○○於111年7月25日辦畢繼承登記。
  ㈣被繼承人何枝來對系爭三筆土地皆有持分,惟原告僅聲明 請求被繼承人何枝來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何枝來所遺系



爭188-75、188-75、188-75地號土地應有分646793分之46 29、646793分之4629、646793分之4629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繼承人李連修對系爭三筆土地皆有持分,惟原告僅聲明 請求被繼承人李連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李連修所遺系 爭188-75、188-75、188-75地號土地應有分646793分之46 73、646793分之1673、646793分之1673辦理繼承登記。四、下列關於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原  告所報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尚有疑義,請向戶政機  關、地政機關查詢,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報相關佐  證資料。如所查詢結果非同一人時,應為追加、撤回被告部  分,請於報時一併為之:
  ㈠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之黃萬福與戶籍謄本設「古坑鄉華山村15鄰大湖底60號 ,後變更為:華山村15鄰華山95號」之黃萬福為同一人之 證明。
  ㈡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4李力「住雲林 縣古坑鄉華南村8鄰」(調字卷㈣第19頁、第61頁)、系爭18 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4李力「住打貓東頂堡大湖底庄191 番地」(調字卷㈣第103頁)與原告提出戶籍設「斗六廳打貓 東頂堡大湖底庄百九一番地」之李力為同一人之證明。  ㈢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7沈丁蘭「住雲 林縣古坑鄉華南村4鄰)」(調字卷㈣第21頁、第63頁)、系 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7沈丁蘭「住打猫東頂堡大湖 底庄207番地」(調字卷㈣第105頁)與原告提出戶籍設「斗 六廳打猫東頂堡大湖底庄二百七番地」之沈丁蘭為同一人 之證明。
  ㈣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大湖底203號」之何丁與 戶籍謄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何丁為同一 人之證明。 
  ㈤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9劉清其「住 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調字卷㈣第25頁、第65頁 )、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8劉清其「住斗六郡古 坑庄大湖底路143番地之2」(調字卷㈣第107頁)與原告提出 戶籍設「台南縣○○鎮○○村00鄰00號」之劉清其為同一人之 證明。
  ㈥⒈查明系爭188-3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5林乾【】(646793    分之2315)(調字卷㈠第129頁、㈣第25頁),該共有人之    完整姓名究竟為何?
⒉查明系爭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5林乾【】(646793分 之2315)(調字卷㈠第169頁、㈣第69頁),該共有人之完整



性明究竟為何?
⒊提出並查明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4林乾「駒」( 646793分之2315)(調字卷㈠第209頁、㈣第109頁),與原 告提出之共有人林乾「餉」是否為同一人之證明。  ㈦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6李合灼「住 雲林縣古坑鄉華山村14鄰」(調字卷㈣第23頁、第65頁)、 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32李合灼「住雲林縣古坑鄉 大湖底159番地」與原告提出戶籍設「雲林縣○○鄉○○村00 鄰○○○00號,後改為華山村14鄰華山92號」之李合灼為同 一人之證明。
  ㈧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雲林縣○○鄉○○村○○路00 號」之李連修與戶籍謄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路00 號」之李連修為同一人之證明。
五、依原告提出下列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有下列問題。因被 繼承人之相關繼承人有死亡,發生再轉繼承之情事,請原告 提出相關再轉繼承人之除戶(或出養)戶籍謄本、查詢下列被 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死亡時(向死亡時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 無拋棄繼承情事,並依該管轄法院函覆資料,於本裁定主文 所限期日內報相關更正後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法院 函文。若有發生再轉繼承人有無人繼承情事,若有遺產管理 人者,請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無遺產管理人,亦請一併報已 向該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如有需追加、撤 回被告時,請一並具狀為之並更正訴之聲明:
  ㈠被繼承人「黃萬福」部分:
⒈未見:
   ⑴黃萬福之配偶①黃沈品、長男②黃德美、次男③黃龍、三 男④黃德富、四男⑤黃德仁、五男⑥黃德盛、六男⑦黃德 國、長女⑧沈黃時、次女⑨蔡黃忍、三女⑩黃圓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長男黃德美之配偶⑪黃吳李紅、長男⑫黃清濱、次男⑬黃 清鏡、長女⑭黃氏謹、次女⑮黃禁、三女⑯鍾黃彩之 除戶戶籍謄本;
     黃清濱之配偶⑰黃吳面之除戶戶籍謄本;     黃清鏡之配偶⑱黃簡牡丹、長男⑲黃進慶之除戶戶籍謄 本;
     黃禁之配偶⑳良玉、長男㉑善長之除戶戶籍謄本 。
   ⑶次男黃龍之配偶㉒黃翁花微、長男㉓黃清亮、三男㉔     黃清鎮、長女㉕江黃純、三女㉖黃素子、五女㉗黃玉



     子之除戶戶籍謄本;黃清亮之配偶㉘黃秀里之除戶     戶籍謄本;
   江黃純之配偶㉙江世騫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三男黃德富之配偶㉚黄賽花、次男㉛川助、三男     ㉜黃信男、長女㉝林黃春霞之除戶戶籍謄本;    林黃春霞之配偶㉞林章德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四男黃德仁之配偶㉟黃劉阿蘇、次男㊱黃清廣、三男     ㊲黃嘉榮、長女張㊳黃翠利、三女㊴黃翠琴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⑹五男黃德盛之配偶㊵黃林蒷、三男㊶黃清重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⑺六男黃德國之長女㊷黃麗雲、次女㊸黃淑華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⑻長女沈黃時之配偶㊹沈國成、長女㊺沈雪子、次女㊻     邱沈秀峯、三女㊼張沈秀雅之除戶戶籍謄本;    邱沈秀峯之配偶㊽邱清祖、長男㊾邱煜斌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⑼次女蔡黃忍之配偶㊿蔡清龍、長男蔡乾明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⑽三女黃圓之長女黃彩玉(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 。提出被繼承人「黃萬福」與前開①~之人(出養之人除外 )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四男黃德仁之三男黃嘉榮之次女「壬○○」(00年0月0 0日生、為15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美群」之戶 籍謄本,並補列壬○○之法定代理人劉美群及其住址。    ⒊提出長女沈黃時之次男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查巳○○是否尚生存?若非生存,請提出其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次女蔡黃忍之四男、長女)「蔡銀旺」、「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繼承系統 表有「蔡銀旺」、「丙○○○」之記載,惟未見上開二人 之戶籍謄本,亦未見為何未將上開二人列為繼承人之原 因!
㈡被繼承人「李力」部分:      
   ⒈未見:
   ⑴李力之長男李友之長男①李振祿、次男②李祥、三男③李 振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振祿之配偶④李江讚金、次男⑤李山溪(無光復後之資



料)、三男⑥李山池、長女⑦劉李彩花、次女⑧張李怨、 三女⑨陳李滿、四女⑩李喜子、五女⑪李映萱之除戶戶 籍謄本;
    劉李彩花之配偶⑫劉清連、長女⑬許劉日之除戶戶籍    謄本;
    許劉日之次女⑭許麗雪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李怨之配偶⑮張連亨、次男⑯張錦淵之除戶戶籍謄    本;
    陳李滿之次男⑰陳武榮,及陳武榮之配偶⑱黃碧滿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祥之配偶⑲李郭紅花、長男⑳李海村、次男㉑李海城、 長女㉒李沉、次女㉓劉李親、四女㉔李雪子、六女㉕張李 喜、七女㉖林李麥之除戶戶籍謄本; 
   劉李親配偶㉗劉聯籐、長男㉘劉景逢、次男㉙劉文 助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李喜之配偶㉚張雲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㉚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㉚及「程國倫」之繼承人(出養之人 除外)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請查明程國倫之遺產是否有人繼承?若無人繼承,是否    有遺產管理人,若無遺產管理人,請為程國倫向該管轄 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司繼字第2784號,戊○○、申     ○,對程國倫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司繼字第3219號,庚○○、辛     ○○對程國倫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   ⒊程國倫之配偶戊○○、長男申○已對程國倫之財產聲請拋棄 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准 予備查在案。則戊○○(被告編號121)、申○(被告編號122 )是否仍列為被告?  
㈢被繼承人「李主登」部分:
   ⒈未見:
    ⑴李主登之長男長男①李是、次男②李榮、三男③李     恒、四男④李修、螟蛉子⑤李新來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是之長男⑥李石罷、次男⑦李石獅(出養)、三男⑧     李石獅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石罷之配偶⑨李廖嬌華、長男⑩李武松、次男⑪李    忠祐、長女⑫王李麥卿、次女⑬李華子、三女⑭李麗    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武松之長男⑮李玉川、次男⑯李國賢(出養) 、三



    男⑰李國興(出養)、四男⑱李國安(出養)之除戶戶籍    謄本;
    王李麥卿之配偶⑲陳勤美、⑳王再成、長男㉑進科    、長女㉒陳鳳珠(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榮之長男李新來(出養)戶籍謄本。
    ⑷李恒之配偶㉓李溫鴨、養女㉔李金英、養女㉕吳鐘茶     花、養子㉖李習之除戶戶籍謄本;
      吳鐘茶花之配偶㉗吳國圖、次女㉘吳靖、三女㉙吳珮     軫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習之配偶㉚李石玉引、長男㉛李連春、次男㉜李連    長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李新來之配偶㉝李王秀自、長男㉞李榮宗、三男㉟李榮泉 、次女㊱陳李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榮泉之配偶㊲蔡素月之除戶戶籍謄本;
   陳李麗玉之配偶㊳重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㊳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㊳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聲明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李忠祐之配偶李郭秀春之戶籍謄本,以明李郭秀春 有無繼承權?     
㈣被繼承人「沈丁蘭」部分:   
⒈未見:
  ⑴沈丁蘭之長男①沈明、次南②沈月、三男③沈壹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沈明之長男④沈進富、次男⑤沈進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進富之配偶⑥沈蕭嬌、長男⑦沈榮錦、四男⑧沈榮    顯、長女⑨沈松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錦榮之次女⑩沈翡翠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進宗之配偶⑪沈林春來、三男⑫沈一彥之除戶戶籍    謄本。
⑶沈月之長男⑬沈金玉、次男⑭沈不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金玉之配偶⑮沈綿、長女沈⑯秀子、次女⑰沈撰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⑷沈壹之配偶⑱沈何罔、長男⑲沈東海、次男⑳沈有祥、三 男㉑李碧東、養子㉒沈天智、長女㉓余沈海、三女㉔沈盞 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有祥之配偶㉕沈江梗、次女㉖沈芸秀之除戶戶籍謄     本;
   沈天智之配偶㉗簡秀忍之除戶戶籍謄本;     余沈海之配偶㉘余文信、長男㉙余清雄、長女㉚余秀



   到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㉚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㉚及「沈榮標」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㈤被繼承人「沈福」部分:
⒈未見:
   ⑴沈福之長男①沈信、次男②沈課、三男③沈新有(出養)、 養子④謝正、長女(⑤未見姓名)、次女⑥沈金乱之除戶 戶籍謄本。
   ⑵沈金乱之長男⑦何天寶、次男⑧何天賜、長女⑨何芳子, 次男何天賜之配偶⑩何簡桃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⑩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
㈥被繼承人「何丁」部分:
   ⒈證明土地登記謄本上住「大湖底203號」之何丁與戶籍謄 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何丁為同一人之 證明?  
⒉未見:
   ⑴何丁之長男①何石玉、次男②何石龍、長女③郭毅、次女 ④何菊枝(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何石玉之配偶何⑤何王秀雲、次女⑥何麗貞;     長女郭毅之配偶⑦郭羊、長男⑧郭英雄、次男⑨郭英簿 、三男⑩郭英景、長女⑪劉秀郭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⑪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⑪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未聲明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㈦被繼承人「何文德」部分:
   ⒈未見:
  ⑴何文德之長男①何勇、次男②何枝來(分家)之除戶戶籍 謄本。
   ⑵何勇之配偶③何李鯮、長男④何石豹、次男⑤何石定、三 男⑥何石成、四男⑦何石義、長女⑧何氏櫻、次女⑨林何 金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何石豹之配偶⑩何林哖、長男⑪何籐、四男⑫何清景、長 女⑬何桃、四女⑭林何玉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何清景之長女⑮何孟娟、次女⑯何佳珍之除戶戶籍謄    本。
  ⑷何石定之配偶⑰何劉蕊、長男⑱何清終、次男⑲何清     崑、長女⑳王何紡、次女㉑郭何月麥、三女㉒何月冬



     (無光復後之資料!)、五女㉓何烈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何石成之配偶㉔何林爾、次男㉕何清南、四男㉖何清     彬、長女㉗黃何玉良、次女㉘何玉鳳、三女㉙何玉花     之除戶戶籍謄本;
    何清彬之長男㉚何營儒之除戶戶籍謄本。   ⑹林何金葉之四男㉛林賢謀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㉛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㉛之繼承人(分家之人除外)有無聲明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何石定三女何月冬(無光復後之資料)!何月冬是否為    何文德之繼承人?
㈧被繼承人「吳巷」部分:
   ⒈未見:
   ⑴吳巷之長男①吳杉、次男②吳松、三男③吳添賜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吳松之配偶④吳黃甭、長男⑤吳金木、長女⑥吳却、   次女⑦洪美勤(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吳松之配偶吳黃甭再婚之配偶⑧洪韮、長男⑨洪明    來、次男⑩洪文寅、三男⑪洪棲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洪文寅之配偶⑫洪角、次男⑬洪清誥之儲戶戶籍謄   本。
   ⑶吳添賜之配偶⑭吳劉金、長男⑮吳蓮生、三女⑯羅吳玉枝 、四女⑰吳玉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⑰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⑰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請說明為何被繼承人吳巷(28年6月29日歿)之次男吳松   (15年9月13日歿)之配偶吳黃甭(44年11月27日歿)再婚   之配偶洪韮(48年9月24日歿)之次男洪文寅(106年3月27   日歿)之次男洪清誥(93年8月18日歿)之長女「辰○○」   於98年6月22日被收養,另於106年3月27日發生「代位   繼承」之『事實』(即辰○○之父洪清誥先於被繼承人     洪文寅死亡),則辰○○對於洪文寅之遺產仍有繼承    權?
㈨被繼承人「簡文德」部分:
   ⒈未見簡文德之長男①簡耀堂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簡耀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簡耀堂之繼承人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㈩被繼承人「劉清其」部分:
⒈未見:




   ⑴劉清其之長男①劉玉、次男②劉聰信、三男③劉聰     郎、四男④劉聰陶、五男⑤劉聰南、長女⑥黃劉梅、次 女⑦黃劉絨、三女⑧劉品治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劉玉之長男⑨劉義忠、次男⑩劉義海、長女⑪劉氏沉之除 戶戶籍謄本。
   ⑶劉聰信之長男⑫劉義省、次男⑬劉義合、三男⑭劉義禮、 四男⑮劉義雄、長女⑯劉碧子、三女⑰劉秀吟之除戶戶 籍謄本;
   劉義禮之長女⑱劉純綿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劉聰郎之配偶⑲劉許招、長男⑳劉義文、次男㉑劉義茂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⑸劉聰陶之長男㉒劉義勇、長女㉓劉麗雲、三女㉔劉麗霞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⑹劉聰南之次男㉔劉義城之除戶戶籍謄本。   ⑺黃劉梅之長女㉕黃來枝、黃來枝配偶㉖鐘國雄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⑻黃劉絨之長男㉗黃國榮、次男㉘黃國圖、長女㉙沈黃秀琴 、三女㉚黃幸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⑼劉品治之配偶㉛周通周通之再婚配偶㉜蔡彩 雲、周通蔡彩雲所生之三男㉝清來之除戶戶 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㉝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㉝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甲○○○(Z000000000),依原告提出之甲○○○戶籍謄本上並 未有為劉聰信、劉徐羅收養之記載,即未記載養父:劉 聰信、養母:劉徐羅!若甲○○○確實為劉聰信之養女, 請提出有被劉聰信、劉徐羅收養之相關證明。
被繼承人「李牛」部分:
   ⒈未見:
⑴李牛之長男①李振福、次男②李振貴、三男③李振富、四 男④李振利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振福之長女⑤李採雪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振貴之次男⑥李啟新、三男⑦李啟當之除戶戶籍謄本 。
   ⑷李振富之長男⑧李連修、次男⑨李連鎭、次女⑩李     錦、三女⑪葉林月昭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李振利之配偶⑫李黃月英、長男⑬李啟源、次男⑭李     啟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啟源之配偶⑮李羅桃妹、次男⑯李杰、長女⑰李秀



    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啟榮之配偶⑱劉秀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⑱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⑱之人之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⒉另查李連登(Z000000000、00年0月00日生、110年5月10 日,歿於古坑)之繼承人乙○○○、丑○○對李連登之遺產聲 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繼字第604號於110.6.11准 予備查在案。則是否仍將乙○○○(被告編號368)、丑○○( 被告編號371)列為李牛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王添來」部分:
   ⒈未見王添來之長男①張德性、張德性之妻子②張徐桂花、 長女③張謹、次女④張甘、三女⑤張幸子(出養)、八女⑥張 溶娸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⑥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本。   並提出前開①~⑥之人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未聲請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王乾餉」部分:
⒈若共有人確實為「林乾餉」,則未見:
    ⑴林乾餉之長男①林舜萬、養子②林良廷;長男林舜萬之 配偶③林廖系、長男④林文益林文益之配偶⑤林玉英
    ⑵養子林良廷之配偶⑥林張赤、長男⑦林芳岡、四男⑧林文 瑞、林芳岡之配偶⑨林吳桂美、林文瑞之配偶⑩劉素桃 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   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何枝來」部分:
   ⒈未見:
    ⑴何枝來之長男①何石男、次男②何石柱、三男③何石衫、 四男④何石羔、五男⑤何石國、六男⑥何石全、長女⑦吳 月香、次女⑧何樹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次男何石柱之妻⑨張林重、長男⑩何昭禮、次男⑪何      昭男、長女⑫何ミチ子、張林重之再婚配偶⑬張柄     武、何昭禮之次男⑭何傳君之儲戶戶籍謄本。   ⑶五男何石國之配偶⑮何張來葉、長男⑯何永福、三     男⑰何慶郎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長女吳月香之配偶⑱吳長埤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⑱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⑱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⒉請查明何昭男(00年0月00日生、102年3月29日歿)是否真 的絕嗣?
被繼承人「李合灼」部分:
⒈未見:
    ⑴李合灼之養子①李德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德鄉之配偶②李吳幼、長男③李宗熙、三女④   李淑宜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④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④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被繼承人「李連修」部分:
⒈請提出李連修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證明文件。
⒉請查明李連修之繼承人「李『芳』葳」(被告編號380)之姓 名是否正確?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被繼承人「課」部分:
   ⒈未見:
    ⑴課之配偶①李朱秀(戶主相續)、養子②清元宗光、長 男③長岸、次男④李清森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朱秀之招夫⑤李有耕之除戶戶籍謄本;
  長岸之三男⑥揮憲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清森之長男⑦李春成、次男⑧李春輝之除戶戶籍謄   本。
   請提出前開①~⑧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⑦、⑧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   明文件。
六、關於被告寅○○(被告編號482)部分,其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 第12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李吳箱為受監護宣告 寅○○之監護人(調字卷㈢第253頁之戶籍謄本),請原告提出李 吳箱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列「李吳箱」為寅○○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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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