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6號
MLDV,112,司拍,76,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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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王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董奐呈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 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董奐呈即於106年2月3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83萬 元、65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分別自106年2月3 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自106年2月3日起至136年2月3日 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如未依約 付本息時,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仍未清償後,即 行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還 款,尚積欠本金2,379,02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9月1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環市 987 925.16 151/2837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7 環市段000地號 竹南鎮正南里19鄰和平街43之3號2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150.34 合計:150.3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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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