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575號
TCDV,106,司促,21575,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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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李忠雄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李文良

債 務 人 李進發
債 務 人 李文發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進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債務。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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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