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11年度,1號
MLDM,111,醫訴,1,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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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安




選任辯護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庭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庭安明知其未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 書,不得擅自執行口腔內牙齒美白之牙醫醫療相關業務,竟 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10年7月間起至111 年3月31日為警查獲止,在苗栗縣○○市○○里○○○街00號,設立 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心,在未經牙醫師指示之情形下, 擅自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附表一所示民眾實施僅有牙醫師 可為之牙齒美白醫療業務。嗣民眾向苗栗縣長信箱陳情檢舉 ,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派醫政科技佐胡麗芳,於111年3月31 日,會同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上址稽查,當場扣得李庭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達志牙齒 美白熱源機2台、客戶預約記事本2本、WhiteStation諮詢同 意書正本160份、晶彩美牙筆(TTI Teethwhitening)10盒、h iteStation亮白美齒名片卡4張,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胡麗芳警詢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 證據能力,其餘客戶之證據能力不爭執乙節(見本院卷第13 1頁):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



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規定 ,本無證據能力,必須有同法第159條之2(可信性與必要性 )、第159條之3(特別可信性、必要性與法定事由)所規定 的原因,才能例外賦與證據能力。查證人胡麗芳於警詢之陳 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之情形,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 ,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 據關連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 護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李庭安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之犯行,辯稱:我 們這邊來的客戶他本來就是因為覺得自己的牙齒比較黃,這 是一個美容的問題,那美容問題本身就不是疾病,美容問題 比方說是做SPA 皮膚保養,那我們一般來說,對客人進行的 保養是15分鐘沒有錯,但是有一些比較熟的客人或者是他想 要再更好一點,這一次有點進度比較慢,想要效果再好一點 ,那既然是老客人,我們就多送他一點時間,這個並不是因 為所謂多加一點時間就是好像醫療的意思,並不是這種想法 ,那換句話說我們有時候去做一些美容或者是去一些地方消 費,那你跟老闆比較熟,老闆多送你一些東西,那這個東西 也要跟醫療扯上關係嗎?那另外來說我們客人做的牙齒黃的 這個東西,化妝品它本來就是修飾肌膚,就是做為保養的, 我不瞭解剛剛檢察官為何要把加時間這個東西跟所謂醫療行 為來做聯想。我開這個美容的,牙齒美白服務,做這個行業 之前我其實有去做很多功課,我也有去瞭解,我還有去很多 我們同行的地方,我也有去當客人去實際上瞭解過他們怎麼 樣的一個操作模式,所以當衛生局的人員來,我可以很清楚 的跟他們說你這個東西你沒有去查證過,你不可以這樣子認 為,我化妝品可以做廣告、可以做宣傳,甚至我廣告上面用 的用字遣詞我都有先瞭解過哪些是可以說、哪些是不能說的 ,這一點我也有跟衛生局的胡麗芳小姐說明,但是他完全就 是好像是你說你的、我做我的,我就覺得說他為什麼可以在 不經過任何查證的情況下,他就可以直接認定說我做的這個 商業行為直接是觸犯醫師法,甚至我提出來的產品晶彩美牙 筆,他上面已經有認定說他這個是化妝品給他看,他還可以 直接說這個是含量35%過氧化氫的化妝品,他這樣子造成我 的困擾跟損失,也浪費司法資源,我覺得他這樣子做已經失 去了人民對公務員的尊重跟信賴,那他這樣子在沒有查證的



狀況下做的這種證明跟指控,我認為他是並不足以信賴的云 云。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所謂使用的產品這一部分 應該事證很清楚,它就是符合法規的規定,有許可證,也是 所謂化妝品,可以居家使用,那我們認為說居家使用,縱使 在一個特定的美容服務業裡面提供場所,至於由誰負責把它 塗抹在牙齒上,這個應該是不會改變所謂使用的行為就是有 涉及醫療的部分,縱使說這個店內有剛剛所說的熱源機,那 熱源機這一部分很清楚,它並不是購置的人他就需要有什麼 樣的證照才能夠去操作使用,試問我們平常如果想喝牛奶, 難道要自己養一頭牛嗎?我們用這個來思考說這樣子的一個 情況下,今天被告他所做的這個是合法,合法律規定的一個 美白牙齒的保養服務,我們說你要具體去論就的是說他是不 是真的有符合或者是違反了醫師法第28條哪個階段的一個行 為;其次所有衛福部的解釋他雖然都是用涉及,然後權限給 地方的主管衛生機關去做查明妥處,那今天我們可以看的到 ,來的這一位證人胡麗芳,他對於所謂化妝品安全管理法以 及相關的行政院衛福部他頒佈的一些認定是不是醫療業務的 廣告或者是化妝品的種類範圍,他似乎應該是不瞭解的,所 以他才會一直回答要處方箋,那這一部分的話我們說照他的 認定似乎是一直把所謂的醫療業務不是醫療機構,沒有具醫 師資格,他所做的廣告就叫做醫療業務,甚至他具體會認為 依照衛福部的解釋就可以做請求司法機關來協助偵辦,協助 偵辦這個刑案的部分,我們特別要強調的是說即便是他最後 引用了111 年12月6 日衛福部的函,公訴人一直在提的第五 點,請注意第五點的說明他是強調旨案據述,那是代表說這 一個文是因為有人直接提到有關於「達志牌」的熱源機或者 是晶彩美牙筆的這個問題,所以那個文仍然在呈現的,他的 用字遣詞他是根據來文的意思在做這樣子的一個解釋,他的 重點最後仍然是回歸問的人他必須是妥處,所以我們說這一 份文仍然是不足以說因此勾勒本案所用的產品或者是機器都 符合,所以因此有前案可遵循,那其餘的話我們還是會庭呈 辯護意旨狀做為參考云云。經查:
一、被告李庭安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自110年7月間起至111 年3月31日為警查獲止,在苗栗縣○○市○○里○○○街00號,設立 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心,並購買晶彩美牙筆(TTI Teeth whitening pen)、牙齒美白熱源機2台,作為牙齒美白之材 料及器械,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附表一所示陳敬慈、楊蓮 芬、林昭文、范雅婷馮雅萍謝念潔等客戶實施牙齒美白 行為,且在實施牙齒美白讓客戶簽署WhiteStation「諮詢同 意書」等情,均為被告李庭安所不爭執,核與證人陳敬慈



楊蓮芬林昭文、范雅婷馮雅萍謝念潔等人於警詢時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陳敬慈楊蓮芬林昭文、范 雅婷、馮雅萍謝念潔等人簽署之WhiteStation「諮詢同意 書」在卷足憑,及警方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達志」牙齒美 白熱源機2台、客戶預約記事本2本、WhiteStation諮詢同意 書正本160份、晶彩美牙筆(TTI Teethwhitening pen)10盒 、whiteStation亮白美齒名片卡4張等,扣案足資佐證,是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執前詞否認犯行,然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其替客戶實 施牙齒美白行為,就是醫療行為之理由如下:
(一)從被告印製之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注意事項」記載觀 察:
 ⒈依據被告印製之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注意事項」記載 :您有權利在執行淨白牙齒之前瞭解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自 主決定是否進行淨白牙齒操作。   
☐本人瞭解任何現存的牙齒敏感、牙齦萎縮、牙根裸露或其他會使美白產品滲入牙齒的疾病都可能需要接受額外的治療。 ☐本人瞭解並願意接受下列紅藍光淨白之不可預期之風險並配合保養照顧。 ◎進行過程中因個人狀況不同可能會有輕微酸麻感、唾液分泌多等情況發生。 ◎紅藍光淨白的效果會因個人齒質狀況而異,視情況可能須進行多次護理,其目的為清潔與淨白牙齒讓牙色復至原本的乳白色色階,並不會白過原本牙色。 ◎希望讓牙齒色澤維持更久,仍需配合正確刷牙習慣,如果常吃深色食物或碳酸飲料等,建議喝飲料時使用吸管,降低接觸牙齒機率,或食用完後盡快刷牙或漱口、減少色素殘留機會。 ☐本人瞭解使用WhiteStation之產品時,服務人員將在旁協助說明,並引導本人操作相關流程及器材。 ☐本人瞭解若未確實讓光照射在產品之塗抹範圍將會導致效果下降。因此照射期間需盡量避免讓牙齒脫離光罩範圍。 ☐本人瞭解操作途中如有任何牙齒狀況或身體不適將主動告知服務人員,並斟酌是否停止淨白服務,如未停止使用而衍生相關責任,概與本店無涉。 ☐本人瞭解淨白結束後,牙齒顏色會因個人習慣與保養方式不同,維持時間也不盡相同。 ☐本人同意接受WhiteStation牙齒淨白之操作,牙齒淨白成果會因自身牙齒狀況、健康程度不同無法準確保障增白程度,淨白開始後無法做任何退費要求。 ☐本人同意購買課程後如個人因素退款者,需扣除已接受服務之金額及剩餘金額的10%手續費用。 ☐本人同意接受WhiteStation牙齒淨白,其相關內容、步驟流程、可能存在之風險皆已充分瞭解。  ⒉從上開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注意事項」記載內容觀之 ,顯然被告明知實施牙齒美白,確有存在上開劃線內容之風 險,始讓客戶瞭解後簽名,以規避將來遭客戶求償之風險及 糾紛。尤其上開美白過程會有輕微酸麻感之記載,足以顯示 牙齒美白之行為,已對牙齒具有侵入性之危害,除民眾自行 在家美白旁人無從置喙外,只有經過牙醫師評估後,始可由 牙醫師施作此種侵入性醫療行為,而被告從未接受完整之牙 醫學教育及訓練,僅憑客人口述牙齒現況,在無任何口腔醫 療設備如X光機輔助下詳細檢查,未能發現客人罹患牙齒敏 感、牙齦萎縮、牙根裸露等病兆,擅自對客人實施牙齒美白 醫療行為,無疑會加大損傷客人牙齒結構之風險,豈能單純 將之視為化妝品美容之行為?
(二)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牙醫公會全國聯合會編印之【牙 齒美白治療參考指引】(見苗栗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下 稱警卷】第130至192頁):
 ⒈本院擷取其章節標題之記載如下:
01、CHAPTER 認識牙齒構造與色彩學 1-1、牙齒的構造 牙齒的結構 圖1-1、牙齒構造 圖1-2、圖中可見釉質中的牙釉質結晶構造。牙釉質表面的 電子顯微鏡圖 圖1-3、牙本質小管開口電子顯微鏡圖 圖1-4、牙本質小管電子顯微鏡圖 圖1-5、水動力學說圖 1-2、牙齒的顏色 光與顏色: 顏色的定義: 圖1-6、蒙塞氏色系圖 牙齒的呈色: 02、CHAPTER 牙齒變色的原因   常見的牙齒變色及原因: 2-1、外因性附著染色 盛行率: 誘發因素(predisposing factor): 成因與分類(Etiology and classification): ‧表1不同金屬離子會造成不同顏色的沉積物 2-2、內因性色素沉積 內因性染色的起因與分類: 2-3、齲齒及牙髓壞死引起牙齒變色 全身性因素(systemic causes): 局部性因素(local causes): 本章節主要介紹上述內因性染色中的局部性因素,造成牙 齒變色的機制: 03、CHAPTER 牙齒漂白的理論基礎 3-1、牙齒漂白治療的作用機轉 圖3-1、牙齒截面圖。牙釉質為半通性(semipermeable), 可容許小分子物質進出牙齒 圖3-2、飲食中或其他外來的色素分子會積附在牙齒表面 圖3-3、分子小的色素會隨時間慢慢穿過牙釉質進到牙齒內部 圖3-4、牙齒內部的色素分子會形成較大、複雜的鏈結型 態,因而無法由牙齒內部出來,大分子複雜的鏈結 型態會吸收光線,因而牙齒看來變暗黃   圖3-5、牙齒表面的美白劑會分解出氧自由基離子   圖3-6、小分子的氧自由基離子可以穿透過牙齒表面,自由 進出牙齒組織   圖3-7、氧自由基離子會破壞色素分子的鏈結,形成結構較 單純的小分子色素   圖3-8、分子較小的色素可以在牙齒組織自由移動,進而被 移除出牙齒   圖3-9、當色素被移除後,牙齒就會回復成原本的顏色 3-2、漂白藥劑的種類與差異 過氧化氫(Hydrogen peroxide): 過碳酸醯胺 Carbamide peroxide(CH₆N₂O₃): 圖3-10、過碳酸醯胺 (Carbamide peroxide)分解成尿素 (Urea)和過氧化氫(H₂O₂)    過硼酸鈉(Sodium perborate):    圖3-11、過硼酸鈉的化學結構圖    圖3-12、過硼酸鈉水解成過氧化氫與自由基離子 3-3、漂白治療的效果與預後 儘可能保存齒質的治療思維(Conservation concepts): 04、CHAPTER 牙齒美白的治療流程           4-1、牙齒美白前的治療評估與注意事項           牙齒藥劑美白適應症 牙齒藥劑美白禁忌症 牙齒染色的成因與種類(表4-1) 牙齒美白Whitening診斷與治療計畫   ‧牙齒美白的診斷與治療計畫流程圖(圖4-1) 4-2、牙齒美白治療方式介紹說明與選擇 牙齒美白治療方式比較圖(表4-2) 4-3、磨砂去斑治療(Micro-abrasion) 4-4、診間強效漂白(In-Office Power bleaching) 牙齒診間漂白流程同意及風險說明書 診間強效漂白後注意事項 4-5、居家漂白牙托方式(At-home bleaching Tray System) 居家美白牙托與藥劑使用說明 居家漂白後注意事項 4-6、專業齒內漂白 根管治療後牙齒之漂白藥劑: 專業齒內漂白的預後: 4-7、陶瓷貼片與全瓷牙冠    牙科陶瓷發展史 4-8、治療結果評估      05、CHAPTER 牙齒美白的可能影響 5-1、齒頸部牙根吸收(Cervical root resorption)   圖5-1、左上犬齒在X光片上顯示齒頸部牙根外吸收   圖5-2、(a)右側門牙有齒頸部牙根外吸收(b)齒頸部有    明顯的缺陷(c)X光片顯示明顯的吸收(d-g)在    電腦斷層顯示吸收的區域   齒頸部牙根吸收的機轉   齒頸部牙根吸收的危險因子   A.病患年齡   B.熱催化技術   C.使用的藥劑   D.牙骨質牙釉質交界(CEJ)的組織學型態   圖5-3、光學顯微鏡下牙骨質牙釉質交界處。箭頭顯示牙釉      質和牙骨質之間缺乏接觸,牙本質小管暴露在牙根      表面 5-2、牙齒敏感(Tooth sensitivity) 5-3、對牙齒結構的影響    牙釉質表面    圖5-4、牙釉質表面SEM圖(A)無經過美白治療(B)1hr/      Day.3weeks.10% Carbamide Peroxide處理    微硬度(Microhardness)的影響:    牙齒化學結構的影響    圖5-5、牙本質經過10%過氧化氫處理後的電子顯微鏡圖(a      )EDTA移除塗抹層(Smearlayer)的對照組(b)      過氧化氫處理1天(c)過氧化氫處理5天(d)過氧      化氫處理10天 5-4、對口腔黏膜的影響 5-5、對補綴物的影響    複合樹脂(Composite Resin):    複合樹脂鍵結強度(Bonding Strength)的影響:    玻璃離子體黏合劑(Glass ionomer cements):    臨時修補材料(lntermediate Restorative Material,IRM)    臨時假牙材料(Provisional materials)    汞齊合金(Amalgam)         06、CHAPTER 牙齒漂白術後照顧注意事項 6-1、正確的口腔清潔維護    刷牙的方式-貝氏刷牙法    使用牙線的重要性 6-2、飲食控制與避免染色 6-3、牙齒美白牙膏        07、CHAPTER 牙齒美白相關法規 7-1、醫病溝通與術前評估 7-2、尋求協助或轉診 ⒉從上開【牙齒美白治療參考指引】記載之章節與標題觀之, 足見牙齒美白涉及廣泛之牙齒之結構、口腔疾病、補綴物等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需在專業之牙醫師評估實施或指導下 ,方能避免危及或傷害到牙齒結構組織,豈是毫無醫療背景 及專業知識之美容業者所能代勞?
 ⒊上開【牙齒美白治療參考指引】既然是由衛生福利部委託中 華民國牙醫公會全國聯合會編撰,則其內容當然通過衛生



福利部之審查與認可,自當作為國內從事有關牙齒美白治療 之準則與規範。尤其該治療參考指引一再強調有關牙齒美白 之「治療」、「術前治療」、「術後照顧」等用語,在在顯 示牙齒美白就是屬於醫療手術行為,具有相當醫療風險,必 須具有牙醫師資格之人,始可從事此種手術治療,否則對病 患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無從獲得安全保障,應無疑義。 ⒋上開治療參考指引第七章「牙齒美白相關法規」已明白指出 :牙齒美白的療程項目,依據本治療參考指引所載,包含牙 齒噴砂去斑、診間強效美白、居家美白、齒內美白及牙齒美 容貼片與全瓷牙冠,以上各項牙齒美白療程之執行者,依據 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6日衛部心字第1081761682號函:「重 申有關牙齒美白,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 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 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 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論處。」故符合上開函令要件之牙齒美白療程,應由牙醫師 親自為之。...牙齒美白療程不僅僅牽涉醫療行為的認定, 或術後是否發生有併發症列如牙齒敏感、牙齦受損、牙根吸 收或牙髓發炎等,這些併發症應於術前就向病患提醒溝通, 這樣縱使術後不幸發生併發症,病患較容易理解並接受後續 的治療,為該等併發症若非牙醫師個人所能處理,宜轉診至 有能力處理的醫療機構等語,足堪認定我國現行醫療法規之 規定,牙齒美白就是醫療行為。
(三)衛生福利部對有關牙齒美白是否屬於醫療行為,向來均持肯 定見解未曾改變:
(1)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14日以衛部心字第1071760821號函稱 :重申使用具腐蝕性之藥物塗抹病人牙齒,使其牙齒美白之 方式,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 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 第28條規定論處。請督導所轄醫療機構牙醫師確實依規定辦 理(見警卷第194頁)。 
(2)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12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7213號函 稱:‧‧‧另查「牙齒美白」,係使用具腐蝕性之藥物塗抹病 人牙齒,使其牙齒美白之方式,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 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前經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6 年7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60030349號函、96年12月18日衛署 醫字第0960063286號函)函釋參照。‧‧‧是以「齒雕、牙齒 美白」係屬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西醫師如有逾越前開 範圍,應以違反醫師法第28-4條第1款規定論處(見警卷第2 3頁)。




(3)衛生福利部於108年5月6日以衛部心字第1081761682號函稱 :重申有關牙齒美白,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 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 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 規定論處(見警卷第196頁)。
(4)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28日以衛部心字第1091761029號函稱 :重申有關牙齒美白及牙齒貼片(冰鑽瓷貼片及瓷化貼片等 ),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 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 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 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論處,敬請加 強查緝(見警卷第197頁)。  
(5)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2月6日以衛部口字第1112060338號函復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就有關美容美髮服務業是否可為民 眾提供牙齒美白服務乙節,作出如下之最新函釋,除正本給 予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外,副本並知會地方政府衛生局、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公會全國聯合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茲引用該函示內容如下: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牙齒美白」相關規範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9月1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110019252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10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60046868號函(諒達)略以,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爰醫療行為涉及診察、診斷與治療,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相關醫事人員於醫師之指示下執行之,美容服務人員並非本部核准之醫事人員,依規定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三、復按本部108年5月6日衛部心字第1081761682號函(諒達)略以,有關牙齒美白,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  四、再按本部111年10月24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362號函(諒達)略以,由服務人員口頭指導比對牙齒色階,提供屬特定用途化妝品之牙齒美白凝膠供民眾自行塗抹,再搭配運用照光或加熱之加成處理,進行牙齒美白,屬使用具腐蝕性之物質塗抹於民眾之牙齒,並搭配照光、加熱等加成處理,疑涉造成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機能,且該行為如涉及診察、診斷與治療,屬醫療行為,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或由相關醫事人員於牙醫師之指示下執行之。  五、旨案據述係服務業者指示民眾自行裝置撐口器後,將「晶彩美牙筆」塗抹於牙齒表面,再運用「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光處理,進行牙齒美白,屬使用具腐蝕性之物質塗抹於民眾之牙齒,並搭配照光、加熱等加成處理,疑涉造成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機能,屬醫療行為,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或由相關醫事人員於牙醫師之指示下執行之。爰請本於權責查明妥處。  六、美容美髮服務業者服務內容及施作程序不得涉及醫療業務範疇,如涉醫療業務,應依醫療相關法律規範,由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查處。如無涉醫療業務,係屬美容美髮服務業商業活動所衍生之糾紛,宜回歸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以上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
(6)上開衛生福利部函釋已明白揭示:
 ⒈有關牙齒美白,因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 生理機能,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圍,必須由牙醫師 親自為之。
 ⒉由服務人員口頭指導比對牙齒色階,提供屬特定用途【化妝 品】之牙齒美白凝膠供民眾自行塗抹,再搭配運用照光或加 熱之加成處理,進行牙齒美白,屬使用具腐蝕性之物質塗抹 於民眾之牙齒,並搭配照光、加熱等加成處理,會造成牙齒 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機能,且該行為已涉及診察、診斷與治 療,屬醫療行為。  
 ⒊服務業者指示民眾自行裝置【撐口器】後,將【晶彩美牙筆 】塗抹於牙齒表面,再運用【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光處 理,進行牙齒美白,屬使用具腐蝕性之物質塗抹於民眾之牙 齒,並搭配照光、加熱等加成處理,會造成牙齒組織破壞或 改變口腔機能,屬醫療行為。 
 ⒋美容美髮服務業者服務內容及施作程序不得涉及醫療業務範 疇,如涉醫療業務,應依醫療相關法律規範,由各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查處。
(四)本案被告李庭安對其客戶施作之牙齒美白行為,是否符合上



開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6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338號函釋, 替民眾進行醫療行為之情況,茲引用其客戶於警詢時之相關 證詞,分述如下:
(1)證人陳敬慈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上、下及側並寫有數值(例如28→24等),是記錄我的牙齒 美白前後的色階變化,我是於110年7月24日前往1次,是男 性老闆問診,一進到中心裡面,老闆提供我那張諮詢同意書 ,由他引導我填寫,同時該老闆會詢問我牙齒健康情形,有 沒有抽菸喝酒、飲食習慣等,接著確定我要做何種牙齒美白 項目,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先自行刷牙,接著躺在沙發 上,請我戴上【張口器】,再由該男子提供裝有透明藥膏的 透明罐子,先由老闆示範用棉棒塗抹些許【藥膏】在我部分 牙齒上,接著要我以同樣方式塗抹在需要照光的前排牙齒上 ,再讓我戴上現場使用的護目鏡,然後該男子使用一台會【 照出光線的機器】(經指認為扣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 ,照在我塗抹藥膏的牙齒上,照光分為2階段,1個階段15分 鐘,共2個階段30分鐘,照光結束後,一樣進行刷牙,然後 由老闆記錄牙齒色階的變化,上面過程就是牙齒美白的一個 療程,老闆說他有去過日本學過相關牙齒美白技術等語(見 警卷第26至28頁)。  
(2)證人楊蓮芬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日期、上、下及側並寫有數值(例如34→32等),是記錄我 的牙齒美白前後的色階變化,我是於110年9月開始前往14次 ,還剩一堂牙齒美白沒有去,每次去都是進行牙齒美白,接 受牙齒照光的治療,一進到中心裡面,老闆先要我張嘴,由 他查看牙齒的色階,並提供我那張諮詢同意書,由他引導我 填寫,同時該男子會詢問我牙齒健康情形,有沒有美白經驗 、口腔疾病及接受相關治療等,接著確定我要做何種牙齒美 白服務,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先自行刷牙,接著躺在沙 發上,先由該男子提供裝有透明藥膏的透明罐子,老闆會在 旁指導我怎麼塗抹【凝膠】,再讓我戴上現場提供的護目鏡 ,然後該男子使用一台會【照出光線的機器】(經指認為扣 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在我塗抹凝膠的牙齒上,照 光分為2階段,1個階段15分鐘,共2個階段30分鐘,照光結 束後,一樣進行刷牙,上面過程就是牙齒美白的一個療程, 每一次的美白過程都一樣等語(見警卷第39至42頁)。



(3)證人林昭文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日期、上跟下並寫有數值(例如32→30等),是記錄我的牙 齒美白前後的色號變化,我是於110年10月7日、10月14日、 10月20日前往3次,都是由同一男性問診,一進到中心裡面 ,該男子告訴我美白牙齒在日本很流行,並提供我那張諮詢 同意書,由他引導我填寫,同時該男子會詢問我牙齒健康情 形,有沒有蛀牙、敏感牙齒及飲食習慣等,接著確定我要做 何種牙齒美白服務,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先自行刷牙, 接著躺在沙發上,先由該男子提供裝有透明藥膏的透明罐子 ,先由該男子示範用棉棒塗抹些許【藥膏】在我部分牙齒上 ,接著要我以同樣方式塗抹在需要照光的前排牙齒上,再讓 我戴上現場使用的護目鏡,然後該男子使用一台會【照出光 線的機器】(經指認為扣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在 我塗抹藥膏的牙齒上,照光分為2階段,1個階段15分鐘,共 2個階段30分鐘,照光結束後,一樣進行刷牙,上面過程就 是牙齒美白的一個療程,第2次及第3次的過程都一樣等語( 見警卷第51至54頁)。  
(4)證人范雅婷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日期並寫有數值(例如22分*2、上24→22),是記錄我的牙 齒美白前後的色階變化,另外還記載每次進行牙齒美白的時 間,我是於110年11月7日、13日、21日、12月12日、19日、 26日、31日、111年1月6日、9日、15日、16日、20日、27日 、3月25日前往,是男性老闆問診,一進到中心裡面,該男 子提供我那張諮詢同意書,由他引導我填寫,同時該老闆會 詢問我牙齒健康情形,有無牙齒相關疾病、有無蛀牙等,接 著確定我要做何種牙齒美白項目,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 先自行刷牙,接著躺在沙發上,由該男子提供裝有透明藥膏 的透明罐子,老闆先以口述方式教我如何塗抹【藥膏】在牙 齒上,
  再讓我戴上現場提供的護目鏡,然後老闆會使用一台會【照 出光線的機器】(經指認為扣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 照在我塗抹藥膏的牙齒上,照光分為2階段,1個階段15-20 分鐘,共2個階段30-40分鐘,照光結束後,一樣進行刷牙, 上面過程就是牙齒美白的一個療程,每次作的牙齒美白療程 都一樣,老闆有提供給我1罐藥膏,瓶身一樣沒有任何標示 ,老闆跟我說拿回家塗,可以舒緩一些【牙齒酸痛】,並說



藥膏沒有了可以跟他索取等語(見警卷第65至69頁)。 (5)證人馮雅萍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上、下及側並寫有數值(例如30、28→26等),是記錄我的 牙齒美白前後的美白程度(色階)變化,我是於111年2月25 日前往1次,是男性老闆問診,一進到中心裡面,老闆提供 我那張諮詢同意書,由他引導我填寫,同時該老闆會詢問我 牙齒健康情形,過去有進行牙齒美白、牙齒有無疾病等,接 著確定我要做何種牙齒美白服務,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 先自行刷牙,接著躺在沙發上,提供裝有【透明藥膏】的透 明罐子,先由老闆以比劃的方式,引導我在自己牙齒上塗抹 藥膏,若我不會使用,他才會幫我,但該次是我自己塗抹藥 膏在牙齒上,然後由他幫我在口腔裝入【張口器】,再讓我 戴上現場使用的護目鏡,然後該男子使用一台會【照出光線 的機器】(經指認為扣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在我 塗抹藥膏的牙齒上,照光分為2階段,1個階段15分鐘,共2 個階段30分鐘,照光結束後,一樣進行刷牙,然後由老闆紀 錄牙齒色階的變化,上面過程就是牙齒美白的一個療程等語 (見警卷第78至80頁)。  
(6)證人謝念潔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至WhiteStation亮白美齒中 心接受牙齒相關治療,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是店家提供 給我作牙齒狀況的諮詢,我本人填寫的,上面附有一張記有 日期、上、下及側並寫有數值(例如30→24等),是記錄我 的牙齒美白前後的色階變化,我是於111年3月29日前往1次 ,一進到中心裡面,該中心的男子提供我那張諮詢同意書, 由他引導我填寫,同時該老闆會詢問我牙齒健康情形,有沒 有蛀牙或口腔疾病等,接著確定我要做何種牙齒美白項目, 就開始進行牙齒美白,首先自行刷牙,接著躺在沙發上,由 該男子提供裝有透明藥膏的透明罐子,瓶身沒有任何標示, 先由該男子以口述方式指引我先用棉棒塗抹些許【藥膏】在 我整口牙齒上,再讓我戴上現場提供的護目鏡,然後該男子 使用一台會【照出光線的機器】(經指認為扣案之達志牙齒 美白熱源機),照在我塗抹藥膏的牙齒上,照光分為2階段 ,1個階段15分鐘,共2個階段30分鐘,照光結束後,一樣進 行刷牙,上面過程就是牙齒美白的一個療程等語(見警卷第 91至93頁)。
(7)從上開證人陳敬慈楊蓮芬林昭文、范雅婷馮雅萍及謝 念潔之證詞以觀,被告李庭安經營之WhiteStation亮白美齒 中心,進行牙齒美白之標準流程,是從詢問證人牙齒狀況,



引導填寫WhiteStation諮詢同意書開始,戴上【張口器】 ,再教導證人自行以棉棒塗抹不詳之藥膏在欲美白牙齒上面 ,用扣案之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光,照光分為2階段,1個 階段15分鐘,2個階段共30分鐘,已符合衛生福利部111年12 月6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338號函釋所稱:服務業者指示民 眾自行裝置撐口器後,將具有腐蝕性之藥膏塗抹於牙齒表面 ,再運用達志牙齒美白熱源機照光處理,進行牙齒美白之醫 療行為無訛。  
(五)證人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技士胡麗芳到院證述:「(問:你 工作的內容是什麼?)醫政業務。」、「(問:所以有負責 去做稽查可能有違反醫師法的這個業務?)有,就是所有的 醫療機構、醫事機構、醫事人員都是要管理,非醫療機構醫 事人員如果執行醫療業務就是違規,違規的話也是會有行政 上的問題或者是涉及刑事,就會移到地檢署,這個不是第一 件。」、「(問:就本件來說,你說之前是因為有民眾說懷 疑可能有違法牙齒美白的業務,所以你們才過去看的?)對 。」、「(問:在當時你們到現場去看的時候,你認定是有 違反醫師法的部分的行為是哪一個部分的行為?)他現場是 有醫療儀器,還有一些凝膠。」、「(問:你說的醫療儀器 是什麼儀器?)達志,就是一個熱源機。」、「(問:就是 你在警詢筆錄的時候提到紅藍光淨白照射這個東西嗎?)是 。」、「(問:你說有凝膠,還有呢?)還有像病歷的一些 資料。」、「(問:所以你們當時認定他違反醫師法的行為 的部分是什麼行為?哪一個行為?)牙齒美白這個部分的話 ,依據衛福部他牙醫師公會全聯會他有製作一個牙齒美白治 療的手冊,這一些紅藍光淨白是有逾越了牙醫師才能執行的 行為。」、「(問:所以當時認定的就是紅藍光淨白的這個 部分?就因為他有多用那個光去照的這個部分,是這個意思 嗎?)即便是凝膠也算,因為它含有高劑量的過氧化氫,會 腐蝕牙齒的生理結構這些的,造成口腔上面的健康問題。」 、「(問:所以在當時是認定說不管是使用凝膠或者是有照 光,這樣的行為都已經有違反醫師法?)所以我們各個縣市 有,我們依照他的函釋是這麼認定,但是我們還是會謹慎的 去維護他的權益,去函釋,所以全國這個案子也不是第一件 ,唯一的一件也不是。」、「(問:你們之前有找到其他的 ,也是使用「達志」的美白筆跟美白照光的熱源機的案件嗎 ?)在我們苗栗縣就是這一件,在其他縣市也都有,還有台 中的食藥署這些都有。」、「(問:就你所知,他們最後是 怎麼處理這一類的情況?)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刑事,但是 行政處分上面就是…,這個案子是刑事案件,但是通常會有



一些宣傳,我們只是稽查之後,刑事的部分我們沒辦法處分 ,我們只能夠配合提供行政上面的協助。」、「(問:那在 行政的部分,就你所知台中或是台北他們後來是做什麼樣的 行政處分?)因為函釋上面是講說違反醫師法28條,所以一 併都是移到地檢署處理的,就是不是我們自己辦,我們只是 提供一些過程的資料,至於有沒有判刑,這個我不曉得。」 、「(問:都是最近的事情嗎?)這一、兩年,因為每一個 地方衛生局函釋的都會衛福部做成解釋,受文者會是地方衛 生局,所以會變成是22個縣市大家處理都是一致性的,就是 違反醫師法上的認定是沒有問題的。」、「(問:因為就我 所知,因為我們有在系統上面搜尋過,以達志的這個產品來 說,就是這兩樣產品來說很少,只有一件,除此之外其他的 都還沒有看到有結果出來,所以我才好奇說不然其他縣市是 怎麼處理的?因為目前我們看到有達志案件的只有一件使用 這個達志的?)他的函釋中是連廠牌,還有晶彩美白筆都是 寫在函釋中。」、「(問:提示本院卷第91頁,衛福部111 年12月6 日函,並告以要旨,你說的函文是這一份嗎?就是 關於美白筆及達志的美白熱源機?)是。」、「(問:所以 當時你們是根據第五點,認為說他這兩樣產品已經可能造成 牙齒組織或者是改變口腔機能,而屬於醫療行為,應由牙醫 師去做這樣子,是根據第五點去處理這個案件的?)這個函 釋是連廠牌都寫,那在之前的,歷年來的衛福部的解釋是只 要他有涉及到,就是這個使用的產品是有腐蝕性的物質會去 破壞民眾的牙齒的生理結構,就算是認定只有牙醫師才能執 行,其實是不管廠牌,只要有這樣子的就可以認定,但是因 為我們還是覺得需要更清楚,所以這個案子我們等了一段時 間,看看各縣市的反應,衛福部的回覆,我們才去做這樣子 的。」、「(問:對於被告認為說這一份函文他只是說疑會 造成牙齒組織,所以重點應該是後面第六點,是要由你們來 權責妥處,這份函的意思不是說達志美白熱源機或是晶彩美 白筆的使用是違反醫師法的行為,你就這樣子的解讀跟你們 常態的函文解讀是相符合的嗎?)我想他可能不是很懂這個 函釋,他的重點是在應由牙醫師,因為他只要有一點點可能 會危害民眾的這一些口腔生理機能的改變的話,他就不應該 是一般非醫事人員可以施行的,所以我不需要去證明說他是 不是接觸的這160 個個案中要產生一例,我才能夠認定他, 那這是我的看法,還是得要庭上跟檢察官去參酌。」、「( 問:我是要跟你瞭解,衛福部他們在做這樣子的是否違反醫 療法的解釋的時候,他們使用的函文都是用這種疑會怎麼樣 屬醫療行為這樣的用語嗎?)對。」、「(問:所以不只是



本件,其他的案件在函文的解釋上他們都會說可能會有怎麼 樣的結果,所以是屬於醫療行為?)是。」、「(問:當天 你們除了看到有晶彩美白筆跟熱源機之外,你們有看到他們 的客戶所說的透明凝膠嗎?因為扣案物上面沒有,所以想跟 你確認一下?)晶彩美白筆弄出來的就是凝膠的物質。」、 「(問:因為客戶們都說他們使用的是一種看不出來是什麼 東西,上面沒有標示,就是一罐透明凝膠的東西?)我在現 場當天沒有看到這個東西。」、「(問:沒有看到分裝出來 的東西?)我們是讓他主動把東西拿出來,那個環境我們是 第一次去,只有在一樓,至於是不是他有放在什麼地方,我 們是沒有翻箱倒櫃,就是讓他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主動去配 合調查,所以我現場確實是沒有看到什麼特別的罐子裝的不 明凝膠,是沒有。」、「(問:所以當時都是由他主動拿出 來的?)對。」、「(問:你們有看到保護劑這個產品嗎? 因為根據客戶們的這些紀錄,使用的紀錄上面是寫還有保護 劑這種產品?)這種一般名稱,我沒有看到上面有什麼產品 是寫保護劑,可能是他有什麼說法。」、「(問:所以拿出 來的東西就是後來警察扣案的東西而已?)對。」、「(問 :你們沒有實際上真的去搜,等於說是請他自行拿出來,雖 然拿的是搜索票?)是。」、「(問:你剛剛有提到說你認 為他扣案的晶彩美牙筆因為含有過氧化氫,那你有檢測或者 是做化驗它的過氧化氫含量是多少嗎?)它的包裝上面有寫 ,我沒有檢驗。」、「(問:你如何解讀上面包裝所講的過 氧化氫的成分是多少?)它上面寫35。」、「(問:提示本 院卷第145 頁食藥署函,並告以要旨,請證人看一下第三點 的敘述?)所以是寫過氧化氫。」、「(問:然後量是在第 二點,有註明它這個成分的話,過氧化氫應該是限量百分之 6 ,提示本院卷第71、72頁,並告以要旨,裁處書也是你承 辦的,你居然在上面寫說它是百分之35,那對照剛剛食藥署 的,他證實扣案的它的過氧化氫是只有,而且符合法規的, 是可以使用的,居家使用,針對這一部分你的認知建立在這 樣的情況下你進一步說明說它具有腐蝕性?)所以它需要在 醫師的操作下、指示下施行。」、「(問:因為你的供述你 會提到說被告在做美白牙齒的過程,就已經造成所謂破壞組 織或者是口腔生理機能,就是醫療行為,因為你在警訊做這 樣的陳述,請問你是如何的具體判斷這一個結果或者是過程 哪一部分就是所謂的醫療行為?)換一個思維,就是我們講 在牙科牙醫師做假牙,然後套模到一般病人的口腔中,這個 動作是要醫生,即使是套模,沒有用任何的藥物,外面的就 是牙體技術師只能夠拿醫生的處方去做這個模,他不能夠接



觸病人,我的意思是說即便是牙體技術師他都不能把做好的 一個模套到病人的嘴巴中,那我不知道說李先生他是不是有 什麼其他更好的背景,他可以去從事這樣的,不用說很糾結 ,就是在衛福部的函釋中他是講破壞口腔的生理機能,那任 何的東西就是非醫師的判斷下去塗抹在一般民眾的口腔中, 這樣子的疑慮他在我們這種長期的,就是很多的行為,不是 具有牙醫師資格的人他就是不能去做的。」、「(問:是否 知悉美白牙齒類的化妝品是有法規的依據,而且有公告,而 且他可以做宣傳,也可以做廣告,請問你知不知道?)這個 部分我只知道說醫政的業務就是在醫療機構,我們管理的就 是醫療機構跟醫事人員的一些相關法規,並不是在於化妝品 ,這類是屬於藥政的,至於他這方面的這個,我在想不知道 是跟這個案子有沒有關係,我有需要回答嗎?」、「(問: 扣案的晶彩美牙筆根據剛剛那一份文,很清楚它就是屬於特 定用途化妝品,而且它是受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裡面有規 範的,第3 條第1 項化妝品,所以我只問你現在在講的這個 扣案的物品它是化妝品還是藥品,請你回答?)他上面寫的 ,現場的東西我們就是持搜索票的情況下扣走,至於他有沒 有用在哪裡,怎麼用,那口腔的任何一個地方他終究是有用 ,那這一個產品如果它是化妝品,難道就對於這樣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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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