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柯碧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股數,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86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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