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8號
TNDV,112,重訴,18,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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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曾忠信
曾子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蘇清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將曾忠信持有之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棋公司)股份,其中605萬股以新臺幣(下同)7,700
  萬元讓與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官田公司),489萬
股以6,223萬6,600元讓與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
  利都公司),及將曾子娟持有明棋公司之6萬股股份,以76
萬3,400元讓與保利都公司。原告已依約轉讓股份完畢,契
約約定之第4至6期款清償期亦已屆至,且無第4期款給付要
件未完成之情形,明棋公司帳務復無異常情形,被告卻遲不
  給付第4至6期款。經扣減官田公司先代曾忠信繳納之證券交
  易稅4萬1,999元、18萬8,892元,保利都投資公司先分別代
曾忠信曾子娟繳納之證券交易稅18萬6,708元、2,290元後
  ,茲依契約關係,請求官田公司、保利都公司分別給付曾忠
  信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保利都公司給付曾子娟如附表
  三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忠信如附表
  一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一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一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保利都公司應給付曾忠信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二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附表二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保利都公司應給付
  曾子娟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三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附表三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以原告對明棋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與原告取得明
  棋公司轉投資之股份價值互為沖銷後,所得餘額顯示原告無
  法取得明棋公司固定資產超過4,295坪部分,此部分之財務
尚未釐清,帳務查核未完成,且明棋公司帳務有異常情形,
  另原告迄今尚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即東資地字第64590
號設定),亦未與被告做帳目整併及資產負債的盤點,可知
  尚不符合兩造所約定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被告依約可拒絕
給付第4期款。另系爭契約係以期別為給付之約定,即第5、
  6期款之給付係以第4期款的給付完成為前提,原告既尚無請
  求給付第4期款之權利,第5、6期款自不能逾越前期而先為
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曾忠信將其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7,700萬元讓與605萬股
  予官田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曾忠信將其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6,223萬6,600元讓與48
  9萬股予保利都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㈢官田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650萬元、第5期款880萬元、第6
期款220萬元予曾忠信,股份轉讓之證券交易稅4萬1,999元
、18萬8,892元由官田公司代為墊繳,並由官田公司於給付
第4期款時扣減。
㈣保利都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333萬6,400元、第5期款711萬
2,800元、第6期款177萬8,200元予曾忠信,股份轉讓之證券
交易稅18萬6,708元由保利都公司代為墊繳,並由保利都公
司於給付第4期款時扣減。
㈤被告二人尚未給付原告之股款價金總額合計為4,958萬111元
  (已扣減被告代繳之證券交易稅)。
曾子娟將其持有明棋公司股份以76萬3,400元讓與6萬股予保
  利都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㈦保利都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6萬3,600元、第5期款8萬7,200
元、第6期款2萬1,800元予曾子娟,股份轉讓之證券交易稅2
,290元由保利都公司代為墊繳,並由保利都公司於給付第4
期款時扣減。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8月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曾忠信將其
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7,700萬元讓與605萬股予官田公司
,以6,223萬6,600元讓與489萬股予保利都公司;曾子娟
其持有明棋公司股份,以76萬3,400元讓與6萬股予保利都公
司,被告尚未給付原告之第4至6期股款價金總額合計為4,95
8萬111元(已扣減被告代繳之證券交易稅)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契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及明棋公司
基本資料為證(本院卷第23-39頁、第97-99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至㈦),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
 ㈡至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4至6期款清償期已屆至,且無第4期款
給付要件未完成之情形,明棋公司帳務亦無異常情形,被
  告應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款之付款方式給付第4至6期款等語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系爭契約關於第4期款付款方式之約定為:「第四期款(1
   07年11月15日):受讓人(即本件被告)應給付1650萬元
   整。本款應以受讓人帳務查核完成且無異常為給付要件,
   本款應扣除受讓人代繳之證交稅或其他移轉之必要費用且
   第二順位抵押權(即東資地字第064590號設定)塗銷完成
   為給付要件。本款應以受讓人完成帳務整併及資產負債盤
   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公司董事、公司變更登記
   (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成為給付要件。」等語(本
   院卷第23、29、35頁),堪認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為:⑴帳
務查核完成且無異常、⑵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⑶被告
   完成帳務整併及資產負債盤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
   、公司董事、公司變更登記(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
   成。
  ⒉被告抗辯依增補契約第2點,原告應將明棋公司財務上之負
債,調整至僅剩銀行之抵押債務,其餘債務即股東往來
   債權則以資產對沖方式顯示於財務報表上,故曾忠信應有
   足夠之股東往來債權,用以與明棋公司轉投資股份及出售
   如附表四所示3筆不動產收受之價金對沖等語;惟查,增
補契約第2點前段約定:雙方同意於107年9月30日前將明
棋公司之公司帳目科目、内容…等,調整至雙方所認可之
   範圍,並移交租約、權狀及其他相關文件(本院卷第197
頁)等語,增補契約中僅約定調整至雙方所認可之範圍,
   至於雙方認可範圍之內容為何,並無法自前揭約定文字中
   得知,亦無法推敲出兩造已達成原告應將明棋公司財務上
   之負債,調整至僅剩銀行抵押債務之合意。被告既為此部
   分之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被告對此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
   實其說,即難認兩造曾有被告所辯之合意。兩造既無該部
   分之合意,遽難進而推論原告讓與股份後,曾忠信對明棋
   公司是否有足夠之股東往來債權,得以對沖明棋公司轉投
   資股份及如附表四所示3筆不動產售出之對價,為帳務查
核完成之內容。被告前開抗辯,為無理由。
  ⒊被告復抗辯原告僅交付官田公司名譽副董事長吳振復有關
   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暫結報表,未依約交付明棋公司
帳務憑證及帳冊相關資料,帳務查核尚未完成云云;然查
   ,丁富村於偵查中證稱:伊為鳳翔公司管理部經理,因明
   棋公司的會計離職,曾幫忙曾忠信處理105至107年12月初
   明棋公司的帳務問題,明棋公司的帳務都是由鳳翔公司裡
   的一位會計湯淑媜處理,明棋公司之傳票、發票及各種表
   單之會計憑證、總帳、分類明細帳、日記帳、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等各類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
   錄都放在鳳翔公司的辦公室,106年以前帳冊都已經交給
明棋公司後手,也有簽收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6283號卷《下稱6283他卷》第167-168頁);吳
振復於偵查中證稱:官田公司與明棋公司周美靜討論買
   賣案時,伊為負責財務的人,因伊要瞭解明棋公司的財務
   狀況,周美靜曾將107年1至6月暫結報表、107年10月12日
   報表傳給伊,伊曾至鳳翔公司去看明棋公司的帳戶資料等
   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19卷《下稱14
   319偵卷》第122-125頁、第133頁);王妙珍則證稱:伊為
官田公司會計部副理,官田公司要伊銜接明棋公司的帳
   務交接,伊尚未交接,只是先拿了106年的帳冊,印象中
還有去明棋公司拿106年的稅務資料和扣繳憑單,另明棋
公司有將106年「資產負債表(CPA調整後)1張、損益表
(CPA調整後)1張、試算表(CPA調整後)3張、401表6張
   、扣繳繳款書4張、各類所得申報回執聯1張、各類所得申
   報總表1張、不動產買賣合約書1份、發票12本、傳票12本
   、日記簿1本、總分類帳1本」等財務資料及電子檔交給伊
   ,這部分資料就是去鳳翔公司拿的,當時一起去的還有吳
   振復、吳芳瑜,其他年度的則沒有,伊並有收到周美靜
   107年9月20日下午5時13分許傳送「明棋105年財簽-封面.
   pdf、明棋105年財簽.pdf、明棋106年財簽.pdf、明棋-王
   道銀行資料1.pdf、明棋-王道銀行資料2(個人及同關係企
   業資料表).pdf」等資料等語(14319偵卷第130-132頁)
   ,可知被告並非只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份之暫結報
表,尚有107年10月12日之資產負債表、106年之前的相關
   財務資料。另偵查中曾勘驗時任明棋公司董事長周美靜
   吳振復通話之錄音,並製成勘驗筆錄如附表五所示,吳振
   復就勘驗筆錄所示之內容為其與周美靜之對話內容不爭執
   ,關於附表五編號1之對話,吳振復周美靜當時有寄107
   年1至6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額營業人及稅額申報
   書;就編號2之對話,吳振復稱向周美靜要一些報表(143
   19偵卷第282-284頁),再審酌吳振復於前開通話中,當
周美靜詢問是否有收到相關資料時,吳振復亦均稱有收到
   ,是難認被告僅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暫結報表。
被告辯稱僅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暫結報表,帳務查
核尚未完成,為無可採。
  ⒋被告另抗辯明棋公司未交付107年度之財務相關資料,惟依
契約約定,第4期款之清償期為107年11月15日,該時會
   計年度尚未終了,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明棋公司尚無法
   製作107年度財務相關資料。被告以未交付107年度財務相
   關資料抗辯未完成帳務查核,亦難認為可採。
  ⒌被告再辯稱原負責明棋公司簽證之會計師林福坤不願就明
   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財務報表簽證,可認明棋公司之帳
務有異常情事云云;惟林福坤於偵查中證稱:伊負責明棋
   公司103年至106年底之簽證,107年9月在臺南市夏都城旅
   ,吳振復希望伊能簽明棋公司107年度的財務報表,如果
官田公司要買明棋公司,明棋公司就變成官田公司的子公
   司,這部分簽證就要用IFRS簽證規則,伊為小型事務所,
   只有一位會計師,IFRS需要有三名會計師,且自伊執業以
   來,均未處理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簽證,於是婉拒
   ;當時時間為107年後半年,報表尚未結算,伊建議吳振
復可以直接找大型會計事務所簽核;至於明棋公司的報表
   有沒有瑕疵,會計師在簽證時如果有發現瑕疵,就會要求
   改正,所以伊不會去推論明棋公司財務報表有瑕疵,而伊
   在負責明棋公司財務報表簽證時並無瑕疵等語(6283他卷
   第153-155頁)。依林福坤所述,其與吳振復會面時為107
   年9月,當時107年報表尚未結算,伊之所以拒絕簽核明棋
   公司107年度的財務報表,係因明棋公司將會成為官田公
司的子公司,所使用的簽證為需要三名會計師之IFRS簽證
   ,林福坤所經營之會計事務所僅有一名會計師,無法處理
   IFRS簽證,遂予以拒絕。是以,林福坤拒絕簽證,非因明
   棋公司之報表有瑕疵,被告此部分之辯詞,並無可採。
  ⒍至被告抗辯原告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原告未完成第4期
款之給付要件等語;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
   之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文字,但所用之文字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文字而
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兩造於系爭契約約定第4期款之給付日期為107年11月
   15日,已如前述,而依兩造於107年9月11日簽訂之增補契
   約第5點約定為:出讓人(即本件原告)並應於107年11月
   15日完成二順位塗銷,必要時得由受讓人(即本件被告)
   代償(本院卷第197頁)等語,可知兩造已於該增補契約
第5點中明確記載負有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義務之人為原
告,塗銷期限為系爭契約約定之第4期款給付期限107年11
   月15日,雖然後段中記載被告得於必要時為代償,但此亦
   僅係約定被告於必要時得為代償,並無變更由被告負塗銷
   或原告免除塗銷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義務,原告亦未對此
   有利於己之事實提出其他事證以為證明,堪認受讓人即被
   告若基於其利益考量,雖非不可代償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債
   務,以達到盡快塗銷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目的,然尚難由
   增補契約第5點後段之約定,認兩造業已將塗銷抵押權之
義務由原告方轉嫁至被告方,原告仍須將該第二順位抵押
   權塗銷後,始得請求被告給付第4期款。原告主張依增補
契約第5點後段文字,認被告既亦得自行塗銷該第二順位
抵押權,則原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約定已非第4期款之
給付要件等語,尚難認為有據。被告抗辯原告未將第二順
   位抵押權予以塗銷,尚未完成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應有
理由。
  ⒎依上所述,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包括:⑴帳務查核完成且無
異常、⑵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⑶被告完成帳務整併及
   資產負債盤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公司董事、公
   司變更登記(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成,然原告迄今
   尚未完成第⑵點之「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給付要件,
   堪認尚與請求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不符,故原告依系爭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第4期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再查,系爭契約就第1、2、4期款下方有約定給付要件,第3
、5、6期款則無約定給付要件,惟第1至6期款均有明文約定
時限,足見兩造於締約當時,即合意依進程完成各階段約
  定之要件做為付款條件。倘認定第5、6期款已屆系爭契約約
  定之清償期,但毋庸完成第4期款所約定之給付要件,原告
於無法請求第4期款之情形下,可向被告請求給付第5、6期
款,無異架空第4期款明定給付要件之本意,尚非允洽。是
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尚未完成,原告自亦不得請求被告給付
第5、6期款,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尚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與第4期款之給
付要件不符,且第5、6期款為第4期款以後之款項,解釋上
仍應待原告完成第4期款所約定之給付要件始得請求。因此
  ,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第4至6期款,
  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
  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
  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一:
原告主張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忠信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6,269,109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41,999元、188,892元 2 8,800,0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2,200,0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二:
原告主張保利都公司應給付曾忠信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3,149,692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186,708元 2 7,112,8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1,778,2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三:
原告主張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子娟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61,310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2,290元 2 87,2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21,8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四:
周美靜出售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地號及建號 應有部分 出 售 日 期 出售價金 買 受 人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101/10000 107年8月17日 2,035萬元 (給付訂金35萬元) 楊家為 107年10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91/10000 107年8月29日 2,550萬元 宇叡公司 107年10月31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92/10000 107年9月8日 2,100萬元 鳳翔公司 107年11月6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 全部

附表五: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19號案110年8月17日勘驗筆錄
勘驗內容:周美靜於該案提供之通話錄音
編號 勘驗內容 1 證四 107.8.3下午4:58周美靜吳振復通話 周:喂!吳副董,您好! 吳:周小姐,你現在已經在家還是在…,剛剛在… 周:喂… 吳:嘿… 周:您說,吳副董… 吳:對對… 周:您有沒有收到mail? 吳:現在,剛剛收到… 周:好好,那,就是全部12頁,我連那個,就是今年到現在跟 去年的401報表都一起過去。 吳:這樣哦!ok! 周:好好,再麻煩您了,謝謝! 吳: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59-260頁) 2 證六 107.8.8上午8:25吳振復周美靜通話 周:吳副董,你好,早! 吳:周小姐好,你那個資料我收到了。 周:好! 吳:幾項東西,麻煩你看能不能幫我整理一下,106年財簽… 周:什麼東西,對不起,我聽不清楚… 吳:財簽,會計師的那個財簽報告。 周:財簽應該有到去年的,105年的,對對對! 吳:106年。 周:106年,好,好! 吳:106年財簽和財產目錄。 周:好! 吳:那個財務報表,因為那個資料我還要去… 周:我把近三年的財簽稅跟104好不好? 吳:104不用,財簽就好了! 周:104不用。 吳:那財產目錄… 周:好,ok! 吳:那你們那個財務報表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報表可以給我? 周:應該… 吳:最慢9/25號以前應該ok吧! 周:好,ok!Ok! 吳:那你昨天謄本正本要給我。 周:好! 吳:那你那個4、5樓的話… 周:謄本正本…,我那次請楊建築師拿過去的那個,因為我是 從網路上申請的 吳:網路上申請的… 周:我是會直接印下來,或者是我把檔案直接mail給你? 吳:也可以啊,檔案mail給我。 周:好,ok! 吳:那你那個4、5樓要轉出去的,什麼時候會轉啊? 周:我今天會跟會計師討論,我今天早上要去找會計師討論。 吳:好吧!你跟他討論,那你也跟他講說,我們會接啦!以後 跟他討論以後的帳是不是一起配合。 周:ok,我跟他講完,把他的電話再給您。 吳:ok,好! 周:ok,好,那就先這樣子! 吳:那些資料麻煩會計馬上快點,因為我9月底就要給你們合 併報表,整理資料我都還有。 周:好! 吳:好不好,就這樣,那匯款的話應該12點存到,匯了我馬上 跟你聯絡,應該不用10點啦!現在才2點。 周:好,ok,謝謝! 吳:那你這些資料,麻煩也快一點幫我裝過來?好不好? 周:好,可以可以! 吳:我盡快跟他討論一下裡面内容怎麼弄,你們那個科目的内 容好不好? 周:好,好! 吳:麻煩你了! 周:好,謝謝! 吳:byebye 周: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60-263頁) 3 證十 107.10.18下午5:21吳振復周美靜通話 吳:周小姐。 周:吳副董,您好! 吳:xx有跟你說嗎?我那天說,那個上次,丁經理過來時說我 們會計師會過去看帳。 周:對對,上次有說會計師會過去看。 吳:現在是說,我們會計小姐跟你們湯小姐說,好像她不知 道,妳要不要跟她交代一下? 周:說湯小姐說她不知道是嗎? 吳:對! 周:好,有可能,沒關係,看我們會計師什麼時候要過去,或 者,我跟那邊說一下。本來丁經理是知道的,是說那天講 完他星期二出國。 吳:那這樣帳何時可以看? 周:隨時都可以啊!看你! 吳:這樣喔,那這樣的話我下禮拜過去! 周:你說什麼時候,我跟他說一下! 吳:下禮拜! 周:下禮拜,我跟他說那下禮拜,就下禮拜一之後都會過去, 好嗎? 吳:好ok好、好。 周:好,ok。 吳:謝謝!麻煩你了。 周:好,不客氣,byebye 吳: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63-264頁) 4 證十二 107.8.9下午1:21吳振復周美靜通話 周:喂! 吳:周小姐,你好,我官田鋼鐵吳… 周:吳副董,您好! 吳:你說那個財簽,我昨天麻煩你的那些資料,還沒有拿到。 周:有,今天陳副總有來跟我們核對面積,那我有整包資料我 有請陳副總幫我帶回去。 吳:ok好,謝謝! 周:那我有把會計師和我們會計的電話也寫在裏面。 吳:ok! 周:那副董我再請問您,昨天請我們小姐寄謄本,不曉得您有 沒有收到? 吳:有,有收到了 周:好,那有什麼問題我們再互相聯繫討論。 吳:對,那我要請教你,就是那個,目前你們那個4樓財產什 麼時候會移轉? 周:我們就是最近這幾天會開始請代書作業了 吳:請代書作業了 周:對對 吳:那ok,麻煩你了 周:謝謝!謝謝! 吳:bye bye 周:bye bye (109偵14319卷第264-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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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