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0號
TNDV,112,補,770,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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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合約關係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於書狀記載自己為聲請人,聲請恢
復雙方合約關係,惟觀其書狀所載內容,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有收
購生乳合約關係存在,故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勝訴所獲客
觀利益難以估算,爰裁定如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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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