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80號
TNDV,112,消債更,280,2023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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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志玉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志玉自民國112年9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1,307,377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前置調解(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84號),台新銀 行提供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還款1,973元之還款方案, 因債務人尚有資產公司之債務,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目前 每月僅有約27,000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已無力清償 前揭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 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至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調解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堪 信為真。




 ㈡債務人主張其受僱於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7, 000元,名下除有1995年份之汽車及普通重型機車各1輛外, 無其他資產等節,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 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勞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郵局存摺內頁為證(見調字卷第9 9至109頁、更字卷第29至33、61至73頁)可證。基此,債務 人之償債能力自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 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而臺南市112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 ,23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17,076元計之 【計算式:14,230元×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7,000元【計算式:408,000元÷24月】,應屬合理。  ㈣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 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7,000元 ,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00元後,餘額10,000元,已難 以負擔附表所示每月共10,721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1,97 3元+1,354元+4,620元+2,450元】,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 清償債務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 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新銀行 355,178元 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1,973元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3,697元 一次清償120,000元,或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1,354元,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31,924元 180期,零利率,第1至179期每月每期清償4,620元,第180期清償4,944元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2,920元 比照台新銀行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每期清償約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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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