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6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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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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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柳丁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嘉義市,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相對人住所
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