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35號
TNDV,112,司催,335,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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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宋永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86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9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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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