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9號
TPDV,112,重勞訴,9,2023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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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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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