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84號
TPDV,112,補,1984,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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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高建文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以利後續審理及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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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