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92號
TPDV,112,補,1892,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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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周正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程之彥律師
被 告 王太和 (待原告補正)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萬94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王太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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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