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2年度,17號
TPDV,112,破,17,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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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HANNECKER

代 理 人 謝易哲律師
張景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宏杰律師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且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 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與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 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 財團清償之,此觀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 82條第1項、第97條自明。惟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 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與債務,法院於宣 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 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尚難認有 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 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 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 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 字第429號、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 9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 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 償;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就本於勞 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 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 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 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同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勞工保 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勞動基準法 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亦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設立於民國110年8月3日之僑外資股份 有限公司,因長年營運收入低於營運成本,且近期原物料持 續上漲,債務日漸倍增,致資金周轉困難,現已無營業,且 員工均已離職,聲請人董事會並於112年5月6日決議聲請宣 告破產。而聲請人現有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2,5 02元,惟負債總額已達119,503,665元,是聲請人財產顯然 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三、經查:
 ㈠就聲請人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因經營困難,近期負債大於資產,經董事會會 議決議聲請破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截 至112年4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112年5月26日董事會會議通 知、董事會會議通知期間豁免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7月至112年3月損 益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7、55至58、151至254頁)。而 聲請人陳稱其現有資產為如附表一所示,總額為20,844,486 元,有其提出之存款明細及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存貨 明細、預付款明細、店面倉庫租賃押金明細、設備明細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1至63、67至81頁)。然其中銀行帳戶存 款106,345元部分,業經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4月 10日北院忠112司執寅字第45488號執行命令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95至97頁);其中預付款257,570元部分,則經聲請 人陳明為向賣方支付之價金,且因未支付尾款目前未能取得 產品(見本院卷第149頁),是此等部分應予剔除,故依聲 請人所主張其現有各項資產,目前實際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為20,480,571元(計算式:20,844,486元-106,345元-257 ,570元=20,480,571元)。惟聲請人現尚積欠應付勞工保險 保險費暨滯納金、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費暨滯納金、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為 如附表二所示,且未積欠稅款等情,業經聲請人自陳在卷, 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退休金 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1月至12月、112 年1月至3月保險費繳款單、員工積欠金額明細存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48、99至115頁),則此部分具優先權之債務為3,7 25,9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從而,本件破產財團 之財產價值,扣除上開優先債權後,因認聲請人可能構成破



產財團之財產部分應為16,754,589元(計算式:20,480,571 元-3,725,982元=16,754,589元)。 ㈡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
  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相關訴訟清單,及本院依職 權查詢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69、5173、5174、5309、621 4、5219、10002號支付命令、112補1119號裁定(見本院卷 第29至35、64至67、83至91、93、133至148頁),聲請人已 知有債權人79人(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7 部分,聲請人未陳報具體債務數額,亦未提出相關書證為佐 ,爰以0元計之;編號35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78, 369元,惟該債權人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以扣押命令 記載之債權金額105,501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務金額(見本 院卷第95頁);編號36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70,3 12元,惟該債權人已向本院請求聲請人給付租金、管理費、 電費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爰以債權人聲明 請求給付之金額310,695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權金額;編號4 7部分,聲請人固陳報債務金額為232,780元,惟該債權人已 向本院聲請核發266,980元之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39頁) ,聲請人就此復無異議(見本院卷第150頁),爰以266,980 元為聲請人此部分債權金額;至編號76至79之債權人為聲請 人之員工,其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額包含聲請人所積 欠之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等優先債權在內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是其等 債權應減去前述已扣除之優先債權,而分別剩餘一般債權金 額如附表三編號76至79「債權額」欄所示。綜前各節,聲請 人目前已知債務額總計達116,253,916元(詳如附表三所示 ),堪認聲請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且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 其債務之破產原因。  
㈢本件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 法院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 酬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 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 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 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 出之費用。本件審酌聲請人之破產債權發生原因尚屬單純, 且資產尚有價值,考量目前實務關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介於 4至6萬元間,其為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 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



,推估約在6萬元以上,因認聲請人之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再佐以聲請人係法人而非自然人,若經宣告破 產,在破產期間無須考慮破產財團需支付破產人本人之生活 費及負擔扶養費等問題。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仍有足夠 之財產可組成破產財團而足夠支應破產財團所生之費用及債 務,是本件並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㈣基上各節,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至破產法第63條雖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惟 應否為此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本件既顯有 宣告相對人破產之必要,已詳前述,即無庸再傳訊相關人員 或進行其他調查,併此說明。
五、另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 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陳宏杰律師於 本院轄區內擔任律師職務,並列名臺北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 理人名冊,且經本院徵詢陳宏杰律師意願,據其表明同意擔 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29頁),應堪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職務,爰選任陳 宏杰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六、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

附表一:
項次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銀行帳戶存款 842,978元 各銀行台幣定期存款帳戶、台幣活期存款帳戶、美金活期存款帳戶之帳號詳本院卷第61至63頁。 2 現金 261,461元 3 應收帳款 501,019元 各債務人及應收金額詳本院卷第63頁。 4 動產 5,194,358元 含公司存貨、預付款,各筆項目、金額詳本院卷第67至68頁。 5 租賃押金 2,946,809元 各租賃地點之押金金額詳本院卷第68頁。 6 設備 11,097,861元 各設備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詳本院卷第68至81頁。 總 計 20,844,486元
附表二:
項次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勞工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 204,527元 詳本院卷第99頁。 2 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 451,654元 詳本院卷第101頁。 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 788,715元 詳本院卷第103至111頁。 4 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資遣費 2,281,086元 詳本院卷第113至115頁。 總 計 3,725,982元
附表三: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翁傳富 0元 2 陳良青 0元 3 Maggie 0元 4 Broker 0元 5 林益民 0元 6 Jessie Lee 0元 7 李哲遠 0元 8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1,184元 9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823元 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125,237元  肚肚股份有限公司 346元  新加玻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7,897元 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771元 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100元  藝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620元  CMA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1,523,408元 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150元  活力豪鮮果行 23,898元 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24,930元  溥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0,440元 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11,280元  松浩國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30,665元 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3,575元  麗格股份有限公司 54,875元 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22,680元  群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7,560元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39,880元  紫玉有限公司 58,926元  十美食品有限公司 34,450元  雅圖國際有限公司 4,893元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18元 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136,779元  紐西蘭藍泉礦泉水有限公司 1,832元  禾啟股份有限公司 8,760元  七年級數位有限公司 105,501元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488號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  李楊菊英 310,695元 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  聖羅蘭別墅住戶管理委員會 690元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一分公司 6,158元  大桃園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300,000元  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元  小蜂鳥國際物流 11,820元  有澤法律事務所 29,052元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8,845元  以誠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185,175元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49元  南吉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8,000元  悄悄有限公司 266,980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支付命令。 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81,622元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2,500元  凱蘿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1,872元 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488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支付命令。  永信除蟲消毒有限公司 47,200元 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1,797元  良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81,000元  愛家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87,335元  滙格股份有限公司 914元 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4,988元  詠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000元  祥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125,000元  宏匯思源廣場管理負責人 17,067元 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40元  立可通工程行 6,825元  竑源有限公司 11,440元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76元  昇業興食品有限公司 29,736元  菓然烘焙有限公司 35,290元  建奎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元  張軒豪 4,500元  等於貳有限公司 47,250元  天成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大安忠孝館分公司 67,778元  善菓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3,200元 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372,000元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6,000元  禾富水電有限公司 20,475元  新加坡商Digital Services SG Four Pte.Ltd. 17,203,131元  賴柔安 69,471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200,324元,其中130,853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69,471元。  李宜穎 51,541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3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143,244元,其中91,703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51,541元。  陳以樂 43,015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為113,000元,其中69,985元屬優先債權業經扣除,剩餘一般債權金額43,015元。  陳浩彬 0元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支付命令,債權金額104,468元均屬優先債權,故已無剩餘之一般債權金額。  其他非流動債務 93,200,000元 總 計 116,253,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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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家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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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