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725號
TPDV,112,救,2725,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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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725號
聲 請 人 吳景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陳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
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 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 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擔任電話行銷專員,於民 國111年1月22日上午騎乘機車前往相對人公司上班途中發生 事故,致受有頸椎第4~5、5~6、6~7節椎間盤突出合併中央 脊髓症候群致雙上肢遠端無力、頸椎神經病變、複雜性局部 疼痛症候群、右足跟第二度燙傷、右小腿挫擦傷等傷害,受 有職業災害,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訴訟 (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13號)在案,並據其提出東森購 物員工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劉家麟皮膚 專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含新竹分院)診斷 證明書2份、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 院診斷證明書4份暨職能及語言治療紀錄卡、皇嘉骨科診所 診斷證明書、上開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薪資匯款紀錄等件 在卷為憑,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 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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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