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466號
TPDV,112,司催,1466,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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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代位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彭兆能(即徐秀雲之繼承人)
彭煒如(即徐秀雲之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權利人因保全債權,得以 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 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分別 定有明定。又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 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徐秀雲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徐 秀雲前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數2000股、張數2張、股票號碼:78N D00000000-0~78ND00000000-0)(下稱系爭股票)辦理掛失, 現聲請人已就系爭股票聲請強制執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7944號事件強制執行,故 代位聲請本院就系爭股票公示催告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業 據提出士林地院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函、元大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函2份等件為證。依聲請人所提證物顯示,系爭股票 現由被繼承人徐秀雲之繼承人彭兆能彭煒如繼承,該股票 現雖由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扣押,並函命聲請人代位聲請人 公示催告程序,並於取得除權判決書後始得續行,惟仍應以 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徐秀雲之繼承人彭兆能彭煒如)有合於首揭代位行使之要件及提出能即時調查以釋 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之證據為前提,此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關於 確得代位聲請系爭股票公示催告之原因事實及要件,然聲請 人於112年9月6日提出之補正文件中未有合於聲請代位要件 之釋明文件,因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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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