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80號
TPDV,112,司促,12580,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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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伍仟陸佰
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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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