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526號
TPDV,112,司促,12526,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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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 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蓋有聲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另一法定代理人「 宋慧芝」印文之聲請狀,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9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9月4日 陳報狀未補「宋慧芝」之印文,故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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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