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6號
TPDV,112,勞訴,26,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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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8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5,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660元(計算式:4,500
元+2,160元=6,6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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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