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03號
TPDV,110,訴,5403,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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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03號
原 告 沈士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彭裕宸(原名彭丞靖

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春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彭裕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彭裕宸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彭裕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彭裕宸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彭裕宸彭裕宸 得知原告正與友人構思開發「大預言家未來事件交易所」現 實事件競猜平臺(下稱大預言家平臺),彭裕宸遂向原告表 示其有自己之專業工程團隊能幫助大預言家平臺開發製作( 該製作開發案,下稱大預言家案),原告因此同意彭裕宸參 與。原告與彭裕宸、訴外人李宇傑王君寧於108年3月23日 開會討論大預言家平臺之開發時程與規劃,雙方言明為執行



平臺開發,應先行設立公司,並由彭裕宸負責平臺之開發、 製作及工程技術相關之事項,原告則負責募集資金。彭裕宸 並表示必定得於108年6月1日前測試、完成第1版,於同年7 月1日正式上線,以搶在總統大選前上線運作。詎原告陸續 投入資金後,大預言家平臺不僅未於108年7月1日正式上線 ,彭裕宸亦無法清楚告知大預言家平臺之進度、資金去向。 原告、彭裕宸、其他股東等於108年8月14日召開協調會(下 稱協調會),彭裕宸針對大預言家平臺之製作進度仍無法交 代清楚,經原告與在場人員要求彭裕宸應於108年8月16日將 被告王俊傑所開發之大預言家平臺成果交接予在場人員,然 彭裕宸遲至108年8月18日提出之檔案,經訴外人陳政堯檢視 後發現,因缺少資料庫而無法執行,實為一完全無價值之檔 案。彭裕宸實係以開發大預言家平臺之名目,夥同被告王俊 傑、彭春桂,多次詐欺原告,使原告陷入錯誤,陸續交付款 項予彭裕宸,總計受有新臺幣(下同)238萬1,967元之損害 。
㈡損害金額238萬1,967元:
 1.大預言家平臺開發費用104萬元(計算式:590,000+300,00  0+150,000=1,040,000): ⑴彭裕宸於108年3月29日以大預言家平臺需要執行「一個外包 後端、一個架構、一個PM」為由,向原告申請20萬元之資金  ,彭裕宸本要求原告以現金交付,經原告以資金流向無法追 蹤為由拒絕後,原告於同日另應彭裕宸要求將20萬元匯至由 彭春桂擔任負責人之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歐可達 公司)之帳戶。於此期間,彭裕宸亦向原告表示由王俊傑負 責大預言家平臺之開發。
 ⑵彭裕宸於108年4月18日再以開發大預言家平臺需要資金為由  ,向原告申請50萬元之資金,原告於108年4月19日匯款50萬 元至歐可達公司帳戶。
 ⑶彭裕宸應原告詢問於108年5月9日凌晨傳送其製作之備忘錄( 本院卷一第85頁)予原告,當日彭裕宸於歐可達公司位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辦公室(下稱歐可達公司辦公室 )向原告、王君寧及股東葉哲均說明已收取之70萬元款項去 向,其中10萬元執行「哈賴專案」(與大預言家平臺無涉, 仍有10萬元未給)、30萬元付予開發大預言家錢包系統之王 俊傑、2萬元付予執行前端設計之Verna、2萬元付予執行平 臺圖之Posh、15萬元付予執行前端之冠橫、10萬元給付予執 行流程圖之阿金,共69萬元,然此與彭裕宸稍早傳送之備忘 錄,及起初之請款項目不相符。
 ⑷彭裕宸隨即於108年5月9日向在場人士表示,大預言家平臺仍



底層需製作,尚須給付王俊傑30萬元,且大預言家平臺  、哈賴專案之人員有使用歐可達公司辦公室,因其每月需支 出130萬元高額管銷費用,故應分擔辦公室租金,即大預言 家平臺專案8萬元、哈賴專案4萬元,共12萬元。彭裕宸本係 自願無償提供歐可達公司辦公室予原告使用,卻於該日突要 求須支付租金,然畢竟有使用之事實,故原告仍同意支付。 原告於同日交付彭裕宸51萬元現金(計算式:300,000+120, 000+哈賴專案10,000-餘款10,000=510,000)。 ⑸彭裕宸於108年5月9日表示每月需支付薪資予產品經理林佳蓉 (Cindy)5萬4,000元、王俊傑15萬元,故原告依彭裕宸之 指示於108年6月11日分別匯款5萬4,000元、15萬元至歐可達 公司帳戶。
 2.群控機器人費用50萬元:彭裕宸佯稱大預言家平臺正式上線 後,可以利用群控機器人增加流量,及得透過訴外人滿志剛 以優惠價50萬元買到鑫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流公司)群 控機器人,並傳送鑫流公司之簡報檔案予原告。原告本欲親 自將50萬元交予滿志剛,惟於108年5月29日約定付款日,彭 裕宸表示滿志剛臨時有事無法到場,原告遂依彭裕宸指示將 50萬交予彭裕宸女友即訴外人楊蓓芬,日後再轉交予滿志剛  。彭裕宸於協調會當天,仍繼續謊稱沒透過滿志剛但有跟第 三人購買群控機器人,嗣經原告向鑫流公司人員確認彭裕宸 根本未向鑫流公司購買,上述謊言皆係彭裕宸為向原告詐取 財物。退步言,縱認彭裕宸曾向李訓岳購買二手伺服器,然 二手伺服器與群控機器人顯為不相同產品,且彭裕宸利用鑫 流公司之簡介欺騙原告,使原告誤信購買標的為全新之鑫流 公司群控機器人,然彭裕宸卻係購買一來路不明、價格、功 能均不明之二手伺服器,以此濫竽充數,足見彭裕宸確實為 自己之利益誘騙原告給付50萬元。
 3.基隆路辦公室租金費用12萬元:彭裕宸向原告謊稱每月需負 擔高達130萬元之管銷費用云云,嗣於協調會時,自承其每 月辦公室租金僅12萬元,換言之,原告所支付12萬元,非僅 分擔部分租金,而係全額轉由原告負擔,獲得其自身得免費 使用辦公室
 4.雜項費用72萬1,967元:彭裕宸於108年3至7月謊稱得幫助大 預言家平臺之開發及未來之營運,使原告陸續支付餐費、酒 水費、娛樂費、補助企劃書製作費、出差費、林佳蓉之薪資 及相關雜費共計72萬1,967元。
㈢請求權基礎:1.彭裕宸王俊傑明知其並未開發任何與大預 言家平臺或錢包相關之程式,王俊傑卻提供名義予彭裕宸彭裕宸於108年5月9日謊稱需支付30萬元予王俊傑,使原告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交付30萬元現金予彭裕宸彭裕宸、王俊 傑共同詐欺原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 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2.彭裕宸向原告謊稱其需支付大預言 家平臺之開發費用30萬予王俊傑、29萬予Verna、Posh、冠 橫、阿金,及王俊傑15萬元工資,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於108 年3月29日、同年4月19日、108年6月11日匯款20萬元、50萬  、15萬元至歐可達公司帳戶,彭春桂身為歐可達公司之負責 人,明知不得將公司帳戶借予他人作為資金存放、過水之用  ,保管公司帳戶當屬其職務上之執行,惟仍提供歐可達公司 之帳戶予彭裕宸使用,使彭裕宸得隨意自上開帳戶領取資金  ,及使彭裕宸以管理歐可達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詐取全額租 金,藉此幫助彭裕宸詐欺原告,自屬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  ,彭裕宸王俊傑彭春桂及歐可達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連帶 給付原告45萬元,彭裕宸彭春桂及歐可達公司應連帶給付 原告29萬元。3.彭裕宸於108年3月至7月間,向原告謊稱幫 助大預言家平臺之開發及未來之營運,使原告陸續支付群控 機器人費用50萬元、歐可達公司辦公室租金費用12萬元、相 關雜費共計72萬1,967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彭裕 宸自應給付原告134萬1,967元。
㈣參酌王俊傑彭裕宸、證人周宛瑢陳政堯、凃立青於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652號案件( 下稱20652號偵案)之陳述,可知無論係大預言家平臺亦或 是錢包系統,均由陳政堯及其團隊負責製作及統合,於製作 期間陳政堯未曾見聞點數交換系統,且據陳政堯之了解,因 錢包只支援單向收付根本無需使用點數交換之功能。不僅如 此,王俊傑於偵查中亦自承,其所開發之程式為點數交換系 統(或稱點金、點點金),且其完全沒有參與大預言家平臺 之設計、製作,是王俊傑所製作之點數交換系統實與大預言 家平臺及錢包系統無關,王俊傑彭裕宸刻意將錢包系統及 點數交換系統混為一談。王俊傑於本件訴訟中改稱其負責設 計錢包程式及點數交換系統,顯係配合彭裕宸之說法。實則 彭裕宸未將原告給予資金用於開發大預言家平臺及錢包,為 免東窗事發,故彭裕宸惡意交付予陳政堯缺少資料庫之檔案 ,不讓原告檢視檔案。另陳政堯暨其團隊雖有開發大預言家 平臺,惟彭裕宸並未支付其等相應之報酬,且陳政堯是於10 8年5月從零開始開發,但彭裕宸卻是於108年3至4月即以開 發大預言家平臺名目收受原告的款項,可證皆係謊言。另據 凃立青於刑事偵查之證詞可知,凃立青非但未經手錢包及點 數交換系統之製作,更無分配工作予王俊傑




㈤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彭裕宸王俊傑 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3.彭裕宸彭春桂、歐可達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9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4.彭裕宸應給付原告134萬1,9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彭裕宸、歐可達公司、彭春桂抗辯:
 ㈠原告就本件起訴事實前向北檢對彭丞靖彭春桂王俊傑提 起詐欺告訴,經北檢檢察官做成110年度偵字第20652號不起 訴處分書(下稱20652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告不服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9441號處分書 (下稱9441號處分書)駁回聲請,原告於接獲9441號處分書 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判字第309號刑 事裁定(下稱309號刑事裁定)駁回原告所聲請之交付審判 ;9441號處分書內另敘及租金12萬元及其他費用總計121萬1 ,967元部分漏未偵查,北檢檢察官另做成111年度偵字第158 70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15870號不起訴處分書)。20652號 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彭裕宸確有針對大預言家、錢包(即點數 交換系統)等程式,分別委託王俊傑及證人林佳蓉陳政堯 、凃立青等人撰寫或管理產品開發,及支付相關金額予林佳 蓉等人,原告主張彭裕宸未將原告之資金用於開發大預言家 平臺及錢包系統,與事實不符。原告僅約於108年3至6月間 有投入資金,共計約192萬元,殊不知上開系統開發須耗費 相當人力、成本、設備,而系統開發動輒數百萬元,甚至數 千萬元,原告不得以投入上開金額未見成效,即認彭裕宸詐 欺伊。遑論依原證8譯文內容顯示,根本沒有所謂每月薪資1 5萬元,而是108年6月時要給付工程師30萬元,原告曲解事 實,洵無可採。又依原告起訴狀第24頁第12行起至第18行及 第25頁第3行起至第8行,均主張彭裕宸於108年5月29日向原 告謊稱其需支付30萬元予王俊傑,原告第1、2項聲明就30萬 元部分應有重複計算。
 ㈡群控機器人50萬元:9441號處分書認定彭裕宸確有向李訓岳 購買群控機器人所需之電腦伺服器。309號刑事裁定認定縱 使彭裕宸未向鑫流公司購買群控機器人,亦非即認彭裕宸有 詐欺,且彭裕宸未表示所購買之群控機器人即為鑫流公司之 群控機器人。  




 ㈢辦公室租金:大預言家平臺與歐可達公司毫無關係,然林佳 蓉、陳政堯、凃立青等眾多人均在歐可達公司辦公室實際從 事開發大預言家、錢包等程式,何以歐可達公司須無償提供 予原告作為辦公室,而無須擔負任何水電、網路及租金費用  。況原告所給付之12萬元乃108年4月至8月間之租金,原告 並無每月給付12萬元租金,更遑論原告經過整體評估後表示 同意支付,難認原告有何陷於錯誤之處。15870號不起訴處 分書亦認定以開發程式為由,要求原告分擔租金,尚難遽認 彭裕宸客觀上有施用詐術。  
 ㈣雜項費用72萬1,967元:林佳蓉等人有實際從事開發大預言家 、錢包等程式,且林佳蓉曾和原告、彭裕宸涂立青一起至 菲律賓考察,則則渠等人員餐費、慰勞員工酒水費、娛樂費 、補助企劃書之支出自非虛佞,何況原告投資款項之支出王 君寧均有記帳,並發布於群組可供檢視。更遑論原告就系統 開發進度亦有參與,甚至於108年7月2日出差至菲律賓洽談 客戶,並且出席區塊鍊產業會議,則出差費等確實均有支出 。  
 ㈤20652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就彭春桂參與歐可達公司之營運 及上開程式之開發乙節,自難僅因彭春桂擔任歐可達公司登 記負責人乙節,遽令彭春桂擔負詐欺取財罪之刑責,足見彭 春桂及歐可達公司與本件根本無涉,要難以原告有將款項匯 入歐可達公司,即遽認彭春桂及歐可達公司有共同侵權行為 存在。歐可達公司並未授權第三人向原告洽談開發大預言家 平臺,此非屬歐可達公司之業務,縱令原告有將款項匯入歐 可達公司帳戶,至多也僅是歐可達公司代收代付,不適用民 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等語。並聲明:1.原告 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王俊傑抗辯:王俊傑為電腦軟體工程師,負責設計錢包軟體 及點數交換系統,係受彭裕宸委託製作點數交換系統(即錢 包程式),並領取60萬元報酬,王俊傑已於108年5月19日前 交付cooper的demo檔案、於108年8月18日交付該demo之原始 碼檔案,換言之王俊傑僅為彭裕宸下包廠商,又王俊傑受雇 於彭裕宸,自當依照彭裕宸指示交付點數交換系統,至於彭 裕宸與原告間之契約關係,王俊傑自無從知悉,故原告述王 俊傑配合彭裕宸提交不完全之檔案構成侵權行為,恐有所誤 解。王俊傑對原告與彭裕宸間投資糾紛毫無關連,王俊傑從 未參與任何討論投資、請款事宜,絕無任何共同施用詐術之 行為。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497至498頁): ㈠原告與彭裕宸(原名彭丞靖)於108年3月間,在歐可達公司 辦公室洽談開發製作大預言家未來事件交易所競猜博奕程式 (下稱大預言家程式),原告負責募集資金,彭裕宸負責大 預言家程式之開發、製作及工程技術事項。
㈡原告前對彭裕宸王俊傑彭春桂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北 檢檢察官為20652號不起訴處分日,原告不服,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9441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原告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309號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另 關於租金、其他雜費121萬1,967元漏未偵查部分,亦經北檢 檢察官為1587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一第323至329、351 至357、365至371、451至460頁)。五、法院之判斷:
 ㈠彭裕宸是否有為開發大預言家程式,而支付相關費用予林佳  蓉、陳政堯涂立青王俊傑或其他相關必要支出費用? 1.彭裕宸是否有以開發大預言家程式而詐欺取得104萬元費用 (即附表所示59萬元、王俊傑30萬元資金部分、林佳蓉之15 萬元薪資部分):
 ⑴原告主張彭裕宸於108年3月29日以大預言家平臺需要執行「 一個外包後端、一個架構、一個PM」為由,向原告申請20萬 元之資金,經原告拒絕彭裕宸以現金支付之要求後,原告於 同日另應彭裕宸要求將20萬元匯至歐可達公司帳戶;彭裕宸 並向原告表示由王俊傑負責大預言家平臺之開發。彭裕宸復 於108年4月18日再以開發大預言家平臺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 申請50萬元資金,原告於108年4月19日匯款50萬元至歐可達 公司帳戶。彭裕宸應原告詢問於108年5月9日凌晨傳送其製 作之備忘錄(本院卷一第85頁)予原告,彭裕宸向原告、王 君寧及葉哲均說明已收取之70萬元款項去向,其中10萬元執 行「哈賴專案」(與大預言家平臺無涉,仍有10萬元未給) 、30萬元付予開發大預言家錢包系統之王俊傑、2萬元付予 執行前端設計之Verna、2萬元付予執行平臺圖之Posh、15萬 元付予執行前端之冠橫、10萬元給付予執行流程圖之阿金, 扣除與大預言家平臺無關之10萬元共59萬元,然與彭裕宸先 前傳送之備忘錄及起初請款項目不相符,涉及詐欺等語,提 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帳戶及轉帳資料、存提款交易憑證、 備忘錄、資金花費明細等件影本(本院卷一第73至89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 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
 ①就原告主張支付王俊傑之60萬元部分(含原告所主張59萬元 中之30萬元及王俊傑30萬元資金部分):
 A.王俊傑已陳稱伊為電腦軟體工程師,負責設計錢包軟體及點 數交換系統,受彭裕宸委託製作錢包程式,並領取60萬元報 酬,伊已於108年5月19日前交付cooper的demo檔案、於108 年8月18日交付該demo之原始碼檔案,伊僅為彭裕宸下包廠 商等語。彭裕宸則抗辯原告本件主張之金額,已於20652號 不起訴處分調查審認,其並無施用詐術欺罔原告交付30萬元 、15萬元、29萬元等語(本院卷一第315頁),參酌彭裕宸 於20652號偵案亦自承原告有於108年3月29日匯款20萬元, 於同年4月18日匯款50萬元至歐可達公司之帳戶等情,足認 彭裕宸確有收受原告之上開59萬元,並將其中30萬元款項交 予王俊傑
 B.另原告主張彭裕宸揚稱大預言家平臺需支付底層需製作30萬 元資金,連同辦公室租金12萬元及哈賴專案未給付之10萬元 ,扣除先前70萬元尚有1萬元餘款,交付51萬元予彭裕宸王俊傑就此部分亦未予爭執,亦足信為實在。
 C.參酌王俊傑在20652號偵案亦陳稱伊是直接對彭裕宸,彭裕 宸請伊做點數交換系統,只有請伊做這件事,此程式須有特 定點數有支援會員間可轉換點數,只做完第一階段的程式原 形,安全架構及很多實際運用的細節都還沒有去寫程式或測 試。有聽過大預言家,但細節、運作伊不清楚,沒有印象參 與設計製作等語(北檢109年度他字第9218號卷【下稱9218 號卷】一第277頁),與上開所陳相符。證人涂立青於20652 號偵案證稱:伊公司原本在做虛擬貨幣,108年4至5月間王 俊傑找伊說他到一個專案,跟虛擬貨幣有關,但他沒有相關 背景,找伊做技術顧問,王俊傑說想做一個虛擬貨幣的錢包 ,他有提一個簡單的技術流程圖,當天晚上彭裕宸約伊在歐 可達公司辦公室見面,那天有很多人,包含有原告,彭裕宸 希望伊負責產品這一塊。伊每天下班大約6、7點就到辦公室彭裕宸陳政堯林佳蓉等人會在,但非每次都在,王俊 傑有時也會來。伊原本是王俊傑的技術顧問,錢包跟點數都 給王俊傑做,彭裕宸有丟幾個國外競猜程式範例給伊,說有 外包給另外的朋友做設計圖,伊跟彭裕宸說不會參與寫程式



,但會提供專業意見。一開始實際寫程式就是王俊傑,他的 團隊還有一位設計師,另外有一個作區塊鏈開發的,還有一 個作後端的伊沒有看過。點數交換和錢包應該是王俊傑統包 。伊會定時去顧問王俊傑一些問題,王俊傑找伊時說點數交 換系統叫點金,問伊能否把錢包單獨拉出來做,伊猜是做移 工錢包的東西,說點金這套系統已經有虛擬貨幣的機制,點 金本來就是為何虛擬貨幣而設的。王俊傑最初問伊如何讓系 統收虛擬貨幣,第二次找伊才問如要做一個模組讓點數及虛 擬貨幣交換,伊沒有經手點數交換系統,只有他提出問題時 協助解決,初稿提出後伊有把它修改過。伊有看過實際動起 來的東西(指點金的程式),但不知有無實際交給原告等語 (9218號卷二第182至185頁)。再者,王俊傑係受彭裕宸委 託做點數交換系統,證人陳政堯亦證稱:彭裕宸有傳一個壓 縮檔給伊,名稱是POCKET.ZIP,那是原告請伊幫忙確認說這 個檔案可否執行,他想知道執行起來是什麼樣的系統。這個 檔案沒有辦法執行,因為少了資料庫等語(本院卷一第606 至608頁),是彭裕宸確有委託王俊傑進行該程式開發,雖 尚未完成,然依王俊傑於20652號偵案陳稱:伊只做完第一 階段的程式原形,實際上運作後會遇到的問題都還沒有走到 ,包括安全架構及很多實際運作上的細節,都還沒有去針對 這部分寫程式或測試(9218號卷一第277頁),顯見該程式 尚未全部完成,縱無法執行,亦難據此逕認彭裕宸就此部分 有詐欺之事實,至該等開發項目之執行是否完全符合預期, 支出是否合理,應否認列及其列認金額,應由原告依其與彭 裕宸間之契約關係予以結算或清算處理之,即便原告認依其 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該等支出不合理,亦不足遽認構成侵 權行為。
 ②林佳蓉薪資部分:
  原告主張彭裕宸於108年5月9日表示每月需支付薪資予產品 經理林佳蓉(Cindy)5萬4,000元、王俊傑15萬元,原告乃 依彭裕宸指示於108年6月11日分別匯款5萬4,000元、15萬元 至歐可達公司帳戶等語,彭裕宸辯稱:確有針對大預言家案 ,委託林佳蓉管理產品,及支付相關金額予林佳蓉等語。查 :
 A.彭裕宸在20652號偵案陳稱:歐可達公司自106年創立至109 年4月事務都是伊處理,伊有請林佳蓉陳政堯接洽,主要 請陳政堯做大預言家,一開始是伊管理陳政堯的進度,後來 透過林佳蓉管理等語(9218號卷二第22、25、26頁)。又林 佳蓉在20652號偵案中證稱:伊是彭裕宸前員工,任職期間 自108年5月1日至109年10月26日,職稱是產品經理及專案經



理。勞健保是在歐可達公司,伊到職第一個專案是哈賴,有 跟原告及李偉航接觸,主要確定李偉航做的進度,並接受專 案的合夥人提出的想法,再轉知李偉航並負責其間溝通協調 。大預言家案有把產品規劃資料提供給陳政堯。有關專案管 理工作部分,規劃及管理工程師進度,須向原告、彭裕宸報 告進度,錢包是上網看一下競品功能,告知陳政堯及其臨時 的團隊,陳政堯應該有完成70、80%,有提出給伊、原告及 彭裕宸看過。大預言家案伊都是跟陳政堯討論,在108年7、 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討論過大預言家錢包的進度、開發情形 。有和彭裕宸、原告及涂立青一起到菲律賓考察,當地有彭 裕宸的人脈,大家會去吃飯,並提出自己的產品,看對方是 否有興趣等語(9218號卷二第13、14頁),核與證人陳政堯 在本院證稱:林佳蓉主要有跟伊對到的是大預言家跟錢包系 統,他主要擔任PM的角色,就是專案管理的角色等語(本院 卷一第611頁);陳政堯另於20652號偵案亦證稱:大預言家 及錢包的程式開發是伊主導及統合,開發需求是彭裕宸跟林 佳蓉告知伊,開發中如有困難主要對林佳蓉。執行出來的結 果有給原告、彭裕宸林佳蓉看過等語(9218號卷二第121 至125頁)大致相符,顯見彭裕宸確有委請由其管理之歐可 達公司員工林佳蓉管理大預言家案之開發管理。 B.再者,原告自承彭裕宸表示每月需支付薪資予林佳蓉5萬4,0 00元,其乃依彭裕宸指示於108年6月11日分別匯款等語,顯 見彭裕宸亦對原告明白表示要支付林佳蓉每月薪資5萬4,000 元,請原告匯款,原告並因此而匯款至歐可達公司帳戶,林 佳蓉既有上開管理大預言家案進度之情形,已如前述,自難 認彭宸裕就此部分有何詐欺原告之情事。至彭裕宸就有關支 付林佳蓉之薪資是否合理,應否認列及其列認金額,應由原 告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予以結算或清算處理之,即便 原告認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該等支出不合理,亦不足 遽認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
 ③辦公室租金部分:
  原告主張彭裕宸本自願無償提供歐可達公司辦公室予原告使 用,卻於108年5月9日突要求須支付租金,然畢竟有使用歐 可達公司辦公室之事實,故原告仍同意支付。原告於同日交 付彭裕宸51萬元現金(即其中包含12萬元辦公室租金部分) 等語。依其陳述,原告及彭裕宸等相關投資及開發人員,在 大預言家案之開發過程中確有使用歐可達公司辦公室之情事 ,而彭裕宸亦已明白對原告表示要支付辦公室租金,請原告 匯款,原告並因此而匯款至歐可達公司帳戶,自難認彭宸裕 就此部分有何與事實不符而詐欺原告之情事。至彭裕宸就辦



公室租金部分之負擔是否合理,應否認列及其列認金額,應 由原告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予以結算或清算處理之, 即便原告認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該等支出不合理,亦 不足遽認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
 ④給付VERNA有關大預言家平臺前端2萬元、POSH有關大預言家 平臺圖2萬元、給付冠橫大預言家平臺前端15萬元、給付阿 金大預言家平臺流程圖10萬元等部分:
  查,依原告提出之108年8月14日協商會譯文略以:周宛瑢稱 :所以阿金你知道是誰嗎?李宇傑:我給你看的是有前端而 已。林佳蓉:不不不,那個彩色的,很醜的。原告:那個是 Verna用的前端,那個才花了兩萬塊所以那個不會是重點。… …林佳蓉:不不不,那個是設計師的名字,這個應該是後端 工程師的名字……李宇傑:我給你看的應該只有設計完,前端 點這個可以到哪裡,就是只有簡單的四頁,四頁網頁應該是 沒有後端的。……彭裕宸:我在3/29的時候,兩筆錢,一筆錢 我先給阿金請他幫我接這個案子,承包這個案子,把所有id ea、knowhow跟我講,因為他碰過未來事件交易所,他也是 做盤的,然後四月份沒付,然後五月份有付他一筆錢,12萬 ,他怎麼往下付我不知道。楊祝昇:沒關係你就付給阿金。 ……周宛瑢:好,一筆給預言家的,預言家的那邊是阿金嘛, ……10萬給阿金、10萬給王俊傑嘛……好阿金的我們知道了,她 看到了。……我的意思是說,阿金做的東西,他收了錢他做的 東西,她(林佳蓉)有看到,他(李宇傑)有看到,不管他 做得怎麼樣,那王俊傑呢?……。原告:因為他畫的藍圖,是 這些東西都會跟這案子有關,所以我認為這是小錢,如果可 以幫助到這案子,我覺得是OK的,所以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問 題。但現在看下來好像沒有什麼助,那我要為投資人交代, 我們就一起負責等語(本院卷一第144至146、161頁)。是 依上開情形可知,此部分應有大預言家平臺前端及流程圖等 之製作,該等製作係為開發大預言家平臺作準備。再者,此 等大預言家案係由無至有之開發案,是否仍開發成功,及開 發後效益如何,本來即屬共同投資之風險,自難因大預言家 平臺之開發結果不如預期,即一概抹殺,逕認為該等支出為 不必要,或係屬詐欺。至此部分支出是否合理,應否認列及 其列認金額,應由原告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予以結算 或清算處理之,即便原告認依其與彭裕宸間之契約關係該等 支出不合理,亦不足遽認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 2.彭裕宸是否有以購買群控機器人運作之電腦設備等而詐欺取  得50萬元費用?
  原告主張彭裕宸佯稱大預言家平臺正式上線後,可利用群控



機器人增加流量,及得透過滿志剛以優惠價50萬元買到鑫流 公司群控機器人,原告因而依彭裕宸指示交付50萬元,惟彭 裕宸實際並無購買群控機器人之情事等語,為被告否認。查 :
 ①依原告提出之108年8月14日協商會譯文可知,滿志剛就有關 群控機器人部分表示伊完全不知道有這個案子,也沒有88萬 元或50萬元之事,從頭到尾不知道這個東西。彭裕宸則表示 當初有問滿志剛滿志剛拒絕了,也聽不懂這東西,彭裕宸 確實有用滿志剛的名義想要拿這個錢,後來有跟朋友買群控 機器人,這件事情確實跟滿志剛無關等語(本院卷一第101 至103頁)。嗣原告及其他投資人詢問既然沒有透過滿志剛 買群控機器人,買群控機器的50萬元拿到哪裏。彭裕宸稱: 伊大約付40幾萬元,伊承認確實有賺一些價差,伊發票沒有 留,因為不想開發票,報那5%的稅。預言家是兩個產品組成 ,一個是競猜的搓合系統,第二塊是錢包,虛擬貨幣錢包。 一開始伊讓一個team做blockchain的錢包,當時確實有做點 金的案子,預言家比較有爭議,所以請專門有經驗的來做, 以前做盤的接進來,做到一半,那個團隊的人動搖,設計師 跑了。我錢包還在go,到上禮拜才先暫停等語(本院卷一第 104至120頁),足見彭裕宸剛開始冒稱透過滿志剛買群控機 器人,然滿志剛表示完全不知道有此事後,彭裕宸改稱係遭 滿志剛拒絕後,另找人以40幾萬元買等語。
 ②又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與鑫流公司人員會談,詢問有關彭裕 宸透過滿志剛向鑫流公司買群控機器人比較便宜之事,鑫流 公司人員稱彭裕宸僅向該公司要ppt資料跟影片而已,沒有 跟伊買過,其亦不知誰是滿志剛等語(本院卷一第199至201 頁);姜秉嫻即鑫流公司副執行長在20652號偵案亦證稱: 彭裕宸有就群控機器人向伊詢價,伊有報價給他pdf,伊共 報價二次,沒有成交,因為他說價格有點難啟動等語(9218 號卷一第244頁)。
 ③證人李訓岳於110年8月3日在偵查中證稱:有聽過群控機器人 ,像是控制通訊軟體,可以群體發送特定訊息,伊不清楚彭 裕宸有無做此類開發,伊於2、3個月前的,彭丞靖說有一個 案子設備有問題,希望可說明該設備是我賣給他的,該設備 確實也是我賣給他的,一開始借他用,後來他就買下了。該 設備可用於開發群控機器人使用,那台伺服器算是中高規的 等語(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652號卷第25至26頁),並有李 訓岳手寫證明略載:本人李訓岳於2019年6-7月期間販售一 台二手伺服器給彭承靖,雙方合議15萬元整進行交易之證明 及機器設備照片(9218號卷二第215、217頁),然依證人李



訓岳之證言,僅能證明其有販賣一個二手伺服器予彭裕宸李訓岳亦不知其買受之二手伺服器用途為何,照片內之機器 設備亦無從逕予認定係屬本件之群控機器人。再者,李訓岳 所賣予彭裕宸二手伺服器金額,亦與彭裕宸前開於協調會所 陳40幾萬元金額不符。
 ④證人即大預言家案投資人周宛瑢證稱:伊投資大預言家案100 萬元,他們寫程式跟網站為了要趕大選前半年必須要完成上 線,所以在3、4月跟伊講時候有說到應該是6月份要有一個D EMO的版本,7月要正式上線。本件曾因大預言家的開發招開 協調會,因為原告說給彭裕宸很多工程款,還有寫程式的費 用,但完全沒有進度,沒給我們看成品或半成品,所以開協 調會跟彭裕宸核對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當天在場的人除了伊 還有原告、原告女友、彭裕宸滿志剛彭裕宸的另外一個 朋友,另還有一兩個人伊忘記名字。當天彭裕宸說有進度但 實際上根本無進度。當天討論資金花費有蠻多不同的開銷的 地方,包含彭裕宸所謂的群控機器人,還有給王俊傑的開發 費用,還有一些零散如房租等,比較大筆的就是群控機器人 跟給王俊傑的費用等語(本院卷二第43至52頁)。是依證人 周宛瑢之證言,其等投資人迄今均未見到彭裕宸所稱有買受 之群控機器人,則縱彭裕宸有買受二手伺服器,亦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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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