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9號
TPDM,112,重訴,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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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宏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王聖瑋



指定辯護人 賴昱任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223號、第9379號、第9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宏王聖瑋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刑事訴訟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二、被告郭家宏王聖瑋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之各項 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運輸毒品重 量相當龐大(驗餘淨重達7044.21公克),將來有判處重罪之 可能,而有逃亡之虞,又經本院衡量其等犯罪情節酌定適當 金額後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 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起均執行羈押在案。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郭家宏王聖瑋(下稱 被告2人),並徵詢公訴人及其等辯護人意見後,考量本案尚 未定期進行審理程序,且依被告2人所犯案件情節,預期未 來應負罪責,及所處刑罰均屬非輕,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 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 性,酌以被告2人前經本院酌定適當金額後覓保無著,被告2



人匿責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羈押之必要。再審酌被告2 人所為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之危害均屬重大,為 求國家刑罰權之順利執行,及社會安全法益之確保,對被告 2人執行羈押,顯然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而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有事實足認及相當理由認被告2人 有逃亡之虞,綜上所述,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羈押理由,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 在,故均應自112年9月2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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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