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38號
TPDM,112,聲,163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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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景棋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景棋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因家中父母已高齡80歲,懇請法院將扣押之手 機2支、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發還並寄於臺北監獄等語 。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 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又該等扣押物 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至已扣押之物 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 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列: 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現由本院審理中(案列:112年 度原訴字第64號,下稱本案),並於被告處扣得iPhone 12 手機1支、iPhone 8手機1支、房屋租賃契約1份、現金2萬元 、中國信託存摺2本及金融卡2張、合作金庫存摺1本及金融 卡2張、玉山銀行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第一銀行存摺1本及 金融卡3張、Line Bank金融卡1張、Line pay中國信託金融 卡1張、台北富邦金融卡2張、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華南銀 行金融卡1張、健保卡1張、大陸通行證1張、e-tag1張等物 ,而本案就被告部分雖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辯論終結,然尚 未宣判,亦未確定,是該扣案手機及現金2萬元仍有隨訴訟 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甚至沒收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 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日後審理之需暨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



尚難先予裁定發還。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要難允 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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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