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38號
TPDM,112,撤緩,38,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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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蘇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
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至三行關於「判處有期徒刑月、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 二至三行之文字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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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