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295號
TCDV,112,司票,729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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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95號
聲 請 人 陳柏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永欽李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本票原本2紙(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壹佰萬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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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