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95號聲 請 人 陳柏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永欽、李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本票原本2紙(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壹佰萬 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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