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62號
TCDV,112,司拍,26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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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 對 人 吳兆璿

債 務 人 陳浤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浤彰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02月0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浤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浤彰於⑴104年2月3日⑵104年2月3日⑶104年2月11 日⑷11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150,000元⑵850,000元⑶30 0,000元⑷79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 4年2月3日⑵119年2月3日⑶124年2月11日⑷118年11月1日,均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112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⑸ 又債務人陳浤彰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消費契約,尚欠信用卡 消費款29,943元。債務人陳浤彰尚欠聲請人共計本金2,760, 0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陳浤彰嗣於112年5月16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吳兆璿,惟其抵 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新仁 831-19 57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宅、梯間、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39.27 二層:39.27 屋頂突出物:9.01 夾層:13.52 合計:101.07 陽台:4.2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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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