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132號
TCDM,112,訴緝,132,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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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7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嘉誠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鄭嘉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被告經法院傳喚未到、拘提未果,予以通緝,嗣被告經 緝獲並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涉 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 亡之虞;且前經傳喚未到、拘提未果,又覓保無著,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 2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被告涉犯最輕本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 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 被告並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 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仍陳稱:「 我沒有能力交保」等語,被告既無法提出保證金,有相當理 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羈押原因,並考量本案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 則」後,尚無從以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方式替代,仍認被 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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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