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08號
CTDV,112,除,20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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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葉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5紙(下合稱系爭 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公告。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6月9日 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0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 至2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250 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37 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2 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14 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4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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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