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5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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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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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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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款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致本院無
從執行此薪資債權標的;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在桃園
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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