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5537號
SCDV,112,司執,45537,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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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5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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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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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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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款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勞保投 保單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致本院無 從執行此薪資債權標的;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在桃園 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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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