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5號
PCDV,112,補,139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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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黃旭吟

黃惠英

黃玉玲

黃盈智

黃君

黃文傑

林美惠

黃祥欽

黃祥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黃炳仁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權利範圍為全部,下
稱系爭房屋)暨同段134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4,與系爭房
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按起訴狀附表「請求移轉欄」所示
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
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以每
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0,371元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
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65,828元〔計
算式:100,371元/㎡×101.34㎡×(26.25%+16.25%+1.5625%+1.5625
%+1.5625%+1.5625%+6.25%+6.25%+6.25%)≒6,865,82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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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