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85號
PCDV,112,消債清,185,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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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楊晨志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律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88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6人,而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共計43元×16人×10份=6,880元)。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 民國110年6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 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 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數額, 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 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以為釋明。五、請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0年6月迄今,聲請人收入款項 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 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如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於聲請前兩年期間由配偶資助生活必要費用。 請一併陳報聲請人配偶姓名,並說明資助費用之方式及數額 為何(每月、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並提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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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