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285號
PCDV,112,家補,28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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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李翰璿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兆晉(原名李臣輝)、李建德(原名李建豐
李簡市李雪艷陳李祈慧李岳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判)。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 石順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惟查,被繼承人 李石順除系爭遺產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有原告提出 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稽,揆諸前開說明,遺 產之分割,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一體分割,然未據原 告陳報除系爭遺產外,已就被繼承人李石順餘之遺產辦理繼 承登記及進行分割之積極事證,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被繼承人李石順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該等不動產,並應自行辦 妥繼承登記。
㈡、被繼承人李石順之遺產是否全部或一部分割?如已分割,請 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相關事證。
㈢、查報被繼承人李石順之遺產總額,並自行依原告可分得應繼 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遺產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 額為計(若為不動產,以該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 如鑑價報告、近年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等,不得 僅陳報課稅價值;若為上市股票,即以起訴該日臺灣證券交 易所收盤價為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強制換頁==========附表一:
編號 類型 項目 權利範圍或股數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三重區德新段603建號) 1/1 待原告查報 2 投資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待原告查報 待原告查報
附表二:
編號 類型 項目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8 待原告查報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8 待原告查報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 待原告查報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9169/00000000 待原告查報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504/00000000 待原告查報 6 房屋 臺北縣○○市○○○路00號5樓之1 3400/100000 待原告查報 7 臺北縣○○市○○○路00巷00號3樓 1/1 待原告查報 8 臺北縣○○市○○○路00巷00號1樓 1/1 待原告查報 9 存款 第一銀行南三重分行-定期存款 224,160元 10 第一銀行南三重分行-活期儲蓄 98,525元 11 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活期儲蓄 73,214元 12 萬通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儲蓄 10,106元 13 投資 喬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0,000股 待原告查報 14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9,750股 待原告查報 15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李簡市 4,760股 待原告查報 16 其他 合作金庫三重支庫-支存 4,609元 17 合作金庫三重支庫-活存 67,399元 18 84年6月15日存款轉入伍迪發實業(股)公司 3,319,100元 19 84年6月19日存款轉入繼承人李建德帳戶 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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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