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0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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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債 務 人 沈芝葶(即沈彩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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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沈彩霞於第三人
國票綜合票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所保管之國票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債權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
理部所保管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債權,第三人國票綜合票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分別在臺北
市松山區、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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