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245號
PCDV,112,司促,25245,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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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均銘即陳永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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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