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159號
PCDV,112,司促,2515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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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59號
債 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陳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7計算之利息,加計違約金玖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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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