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360號
PCDV,112,司促,24360,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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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李永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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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