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61號
PCDM,112,附民,136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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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1號
原 告 陳詠霖
被 告 吳家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73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 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被告吳家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固經本 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罪刑,然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443、53560、56380、59 7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對原告所為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犯嫌部分,係於上開案件於112年1月9日宣判後始移送 本院併案審理,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且 該案件業已於112年3月7日判決確定並送執行,有該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 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 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 案雖駁回原告之請求,然不影響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 利,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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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