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49號
CHDV,104,訴,849,2023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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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彭香蘭


被 告 黃火章

嘉達
世民
世林

游金蘭

瑞標

吳秀玲

鈺棠
黃晶菁

郁琪

憲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被 告 黃惠敏

黄雅惠
曾友妹
李鳳蘭
昱霖
黃姿瑋


黃東海
黃麗美

莊朝養
莊慶養
莊德利

湯政宏

湯哲寅
湯政憲
湯榮定


石春山

石寶山

石寶英

石秀

王清顏


潘羿樺

陳昭之

李政宗

李玉鳳(國外公示


李素貞



汪正明

汪李珍

汪麗雲

汪愛珍

汪玉



徐黃

張常慶(兼張常漢之承受訴訟人)

張碧桃(兼張常漢之承受訴訟人)


張日春

張琴

熊張來春

財福
黃浤銘

黃靜憶

黃曉萍



謝㥃
黃炳崑
黃柄森
柄㬬 
黃雪麗

林桂英
黃明宏

黃和

黃簡秀

文斌
黃文炳

秋香

柯黃秀

阿秀

秀雲

秀玉


黃秀英
黃韻容(原名:秀梅


黃慶元

黃宗
政敏

林美珠

許資源

許慶華
許資發

黃清雄(即火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陣(即火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圳(即火之承受訴訟人)

黃雄三(即渕野雄三)(國外公示


黃正德(國內公示


黃正霖(國內公示


黃春花(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玉(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君(兼黃正鎏之承受訴訟人)

余景登律師(即黃忠後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

黃光慶(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裕煌(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裕誠(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雪娥(國內公示



雪芬(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月瑜(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惠資(即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金(即瑞禎之承受訴訟人)


莊陳綉蘭(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

莊騰影(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


莊鳳淑(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

莊鳳乙(即莊慶喜之承受訴訟人)

莊陳美香(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


莊富勝(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

莊佩如(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

莊富然(即莊雙利之承受訴訟人)

葉松柏(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秀惠(國內公示


葉羿瑄(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葉佩娟(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葉高音(國內公示


林汝政(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汝信(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莉(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富(即葉莊粉之承受訴訟人)


黃順隆(即三王、信程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李智純(即三王之承受訴訟人)

黃燕鳳(即三王、信程之承受訴訟人)

黃燕香(即三王、信程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即三王、信程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燕萍(即三王、信程之承受訴訟人)

泊(原名:易慶)


甲一 住彰化縣○○鄉○○路○段00巷00號 祥慶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林金葉(即李耀宗之承受訴訟人)


李柏勳(即李耀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柄㬬」之記載,應更正為「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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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